张志超案再审:如何触发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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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张志超旧照 张志超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16岁这一年,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

案情提要

▲张志超旧照
张志超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16岁这一年,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
山东临沂中院经审理认定,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也即尸体被发现前一个月,张志超在临沭二中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害女生,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其脖子上,在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来源:百度百科)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张志超及其母一直坚持申诉。
2018年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山东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同学案”再审决定书。称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山东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同学案”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一经公布,迅速传遍各大媒体和自媒体。律所编辑部也向本人约稿,谈谈观点和意见,为小编的热点问题敏感度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短短数百字仅公布了案件的案由、原判结果、申诉经过、指令再审理由、再审决定等非常有限的信息,并未涉及到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本人并非案件经办人,对案件客观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情况不得而知,各种媒体报道传闻又众说纷纭,难辨真伪,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尚未进行重新审理,还未进行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更未作出定罪量刑裁判前,不掌握案件全貌不好妄自猜度,现从科普刑事诉讼法与再审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谈谈拙见。
何为指令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指令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如何触发指令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此两条规定,触发指令再审的路径有四: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抗诉;
3.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4.人民检察院直接抗诉。
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理由有五个方面:分别是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矛盾、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贪污渎职等。
从本案媒体报道情况来看,显然是通过第一种路径,被告人张志超和近亲属不懈的申诉,触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矛盾两个方面的理由启动了案件审判监督程序。
如何指令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张志超曾逐级向原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两级法院均驳回申诉,张志超最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应该是认为原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适用法律依据的。
再审按照什么程序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根据此条规定,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张志超未在上诉期限内上诉,原判决已生效,现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出公诉人出庭公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张志超不服的话,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再审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再审的审限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通知书六个月内审理完毕并宣判。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原裁判如何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案,被告人张志超原审被判无期徒刑,至今尚在服刑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通知书后,是否继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该条的规定上,原判决可以中止执行,被告人张志超有望在2018年春节回家与亲人团圆。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审判结果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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