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以其房屋与征地规划存在重叠为由申请政府征收?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个人能否以其房屋与征地规划存在重叠为由申请政府征收? A:不能。房屋所有权人不具备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权利。是否征收房屋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且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Q:个人能否以其房屋与征地规划存在重叠为由申请政府征收?
A:不能。房屋所有权人不具备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权利。是否征收房屋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且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案情简介】

葛余标、浚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4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余标,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葛余标因诉被申请人浚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5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余标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行政裁定,指令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葛余标的土地和房屋与浚县道路、绿化红线冲突,红线内土地部分是民生路两侧居民和企业必走道路。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葛余标送达房屋及附着物分户估价报告单、民生路绿化征地平面图等。葛余标的土地和房屋符合确需征收的情形,但主管部门上报请示后,因县领导更换、部门调整等原因没办下来。葛余标向浚县人民政府邮寄土地收回申请,浚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葛余标提起本案诉讼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葛余标以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与浚县城区绿化和道路存在规划重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向浚县人民政府邮寄土地收回申请,此后,以浚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相应职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浚县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职责违法,责令浚县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前述规定,是否征收房屋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且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具备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权利。故葛余标要求浚县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葛余标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葛余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余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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