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公平,促消费,聚焦3.15。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方式越来越多元化,数字经济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维权问题,我所王百策律师应太原电视台以及山西网易新闻邀请为大家分享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维权》,此次消费维权系列宣传讲座活动,着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为改善消费环境助力。
近年来,随着国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从实物消费到线上消费、服务消费等关系到百姓生活品质和身心健康的消费不断升级,但随之而来的侵权事件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讲座中王百策律师从三方面为大家解答:数字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维权热点;消费者维权路径。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
数字经济是指一个经济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数字技术被广泛使用并由此带来了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根本变化。数字经济也是一个信息和商务活动都数字化的全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迅速增长。数字经济主要研究生产、分销和销售都依赖数字技术的商品和服务。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本身运转良好,因为它创建了一个企业和消费者双赢的环境。自2013年,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两会以及国家战略也在不断提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这就意味着国家在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该不断去了解法律知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维权热点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有哪些权益呢?
(一)安全保障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六)求教获知权;
(七)依法结社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国家也在不断的打通消费维权“最后一公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空前的加强。
王百策律师也通过十个热点问题,来告诉消费者在消费时避免踩坑,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点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热点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热点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
《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热点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
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热点五是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
现实中,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有些经营者不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产生纠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又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热点六是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热点七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热点八是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实践中,有时候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规定》第10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热点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
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热点十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19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三、消费者维权路径
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有哪些路径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王百策律师介绍消费者维权路径主要有:
(一)与经营者协商调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思维:维权意识、证据思维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举措越来越丰富,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元化,处理消费纠纷的手段越来越有力,这也为消费贴上更公平的砝码。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该树立维权意识,维权思维,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将自己的权益置于法制保护伞中。
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维权
作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守公平,促消费,聚焦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