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个麻将,就犯罪了?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赌博”这个词大家都很熟悉,从古至今,大家都知道一个道理,那就是赌博毁一生,十赌九输。但是,有些人就是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赌博发家致富,然而多数都输得血本无归。

“赌博”这个词大家都很熟悉,从古至今,大家都知道一个道理,那就是赌博毁一生,十赌九输。但是,有些人就是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赌博发家致富,然而多数都输得血本无归。大多数人只知道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被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却不知道赌博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赌博是诱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犯罪的温床。
案例一
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李某、葛某、顾某、强某在自己家中,采用“炸金花”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其中李某参赌资金为人民币17000元、葛某参赌资金为人民币17000元、顾某参赌资金为人民币16500元、强某参赌资金为人民币23000元,涉案赌资总计人民币73500元。
案例二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默往”网络聊天软件建立“国粹一米粒茶馆491518”群,先后召集王某、张某、方某等一百余人,利用“四川麻将”APP软件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张某通过平台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0余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法律分析: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在线下亦或是通过建立微信群等网络聊天软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都是属于刑法上的“聚众赌博”,上述两个案例中,林某组织4人进行赌博且赌资数额超过了5万元,张某组织了100余人进行赌博,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何为以赌博为业呢?编者认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对于那些虽有正当职业,却不务正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长期在工作之余从事赌博活动,输赢数额巨大的,也应当视为以赌博为业。
案例拓展
在案例一中,李某、葛某、顾某赌博过程中均输给了强某,三人怀疑强某出老千,三人合伙压制住强某之后,强行取回自己所输的赌资,李某还逼迫强某进行指纹解锁其手机并使用强某的微信给自己转账了3000元,最后李某、葛某、顾某各分得1000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在赌博过程中,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这过程中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如果造成被害人受伤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捆绑、关押、扣留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案中,李某、葛某、顾某在已经抢回自己所输的赌资后,又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强某进行微信转账,微信转账的这部分金额属于强某的合法财产,已超越了所输赌资的范畴。该部分金额的取得系各行为人以压制反抗的殴打行为的所致,李某、葛某、顾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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