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欠款10940000.88元和违约金,被告赵某某对该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告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原告A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被告赵某某之妻李某某名下房产一套,被告赵某某与李某某的婚生子女赵小龙及赵小雨对该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已去世,其与被告赵某某生育一子赵小龙及一女赵小雨,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是被告赵某某及两子女赵小龙及赵小雨。法院遂以查封房产继承情况不明,涉及析产、继承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A公司关于继续处分查封房产的请求。
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却由于尚未进行分家析产导致无法处分,而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又不愿意主动提起分家析产,原告A公司该如何维护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由此可知,在被执行人赵某某为逃避债务,无法或怠于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则申请执行人A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代被执行人赵某某之“位”而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
为什么共有财产必须先进行析产才能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当人民法院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比如拍卖),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就拍卖所得的款项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申请受偿。然而在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未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并经债权人认可或者在人民法院没有对财产分割协议认定有效的情况下,执行部门不能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各自享有的份额。因此,在被执行人怠于或无法与他人就共有的财产提起析产诉讼时,申请执行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该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
依照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申请执行人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执行人具备原告的诉讼地位必须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怠于或无法以其他财产共有人为被告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之“位”而提起析产诉讼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提起诉讼存在相通之处,因此在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列为原告,与被执行人存在共有关系的其他财产共有人应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被执行人怠于分家析产以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能否代为起诉?
作者:叶苏梅来源:瀛尊律所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欠款10940000.88元和违约金,被告赵某某对该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