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伪装者》这部神剧吗?还记得之前扬法公众号文章中明氏家族明楼的纠结吗?明楼纠结于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的区别。这次,在“双十二”当天,疑惑的却变成了明镜大姐。
话说明镜大姐以上海明氏企业董事长的身份与江南玩具厂订购了一批玩具,计划在双十二期间进行促销销售,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上海明氏企业签订合同当天交付订金30万元,江南玩具厂需在2016年12月12日之前交付玩具,余下货款在收到玩具后一次性付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12月12日当天,江南玩具厂向上海明氏企业发去公司函,称由于双十二工厂订单多,任务重,玩具厂不能够如期交付玩具,现江南玩具厂将预收的订金30万元返还上海明氏企业,望谅解。
收到江南玩具厂发来的公司函,明镜大姐暴跳如雷,遂一纸诉状将江南玩具厂告上法院,要求江南玩具厂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并赔偿上海明氏企业在买卖玩具过程中所受的损失。
明镜大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小编认为很难。法院更大可能支持江南玩具厂返还上海明氏企业订金30万元,并赔偿上海明氏企业在买卖玩具过程中所受的损失,损失还需要上海明氏企业通过证据予以证明,不然损失部分也难于得到法院支持。
其实,明镜大姐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将“订金”误认为法律上所规定的“定金”,仅仅一字之差,却是天差地别。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我国《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与“订金”,明镜大姐傻傻分不清!
作者:连晓鹏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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