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新规:人社部令第4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颁布人社部令第4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颁布人社部令第4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范围
1、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责令限期支付前置程序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四、豁免程序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惩戒措施
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曝光。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惩戒期限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七、提前解除惩戒及禁止解除惩戒的情形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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