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哪些因疫情额外增加的费用?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3月,沉寂多时的新冠肺炎疫情又同时在国内多地爆发。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导致众多的在建工程被迫停工。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方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022年3月,沉寂多时的新冠肺炎疫情又同时在国内多地爆发。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导致众多的在建工程被迫停工。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方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若因疫情防控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承包人当然可以依法主张工期顺延,但承包人除主张工期顺延外,还可以主张哪些因疫情额外增加的费用呢?
一、当事人合同约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惯例,发承包双方一般都会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且合同中一般会对工程价款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不可抗力的适用、不可抗力下的损失分摊、停工损失的承担、人工与材料价格的上涨、工程造价的变更与签证等内容加以约定。
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该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可见,除非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外,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
为应对疫情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全国各地住建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的计价、损失的分担等有关事项,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以江苏为例,2020年2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该指导意见第三条同时规定:“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在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依据该指导意见向发包人主张因疫情防控额外增加相关费用。
三、承包人主张增加费用的程序
如前所述,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因疫情额外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赶工费。如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应发包人要求产生的费用,如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4)必须支付的人工费,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因疫情导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产生异常上涨,超过合同约定涨幅部分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6)工程复工前后承包人为防控疫情产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无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何种因疫情增加的费用,均需要严格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主张。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根据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1条约定,如承包人主张因疫情增加费用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
(1)如承包人主张的因疫情要求增加费用的索赔事件非延续,则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相关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增加的付款,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发包人指令停、复工的通知;政府部门对疫情的防控措施通知;停工期间材料损耗、设备损坏的相关证据;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赶工、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通知、函件及费用支出证据;施工进度计划表、网络图等;停工期间工资发放清单;疫情造成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上涨超过合同约定涨幅的证据;承包人因配合防控措施而支出费用的证据;其他与索赔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备忘录;索赔通知、索赔报告的提交、签收等证据(下同)。
(2)如承包人主张的因疫情要求增加费用的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增加的付款金额。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此外,需特别强调的是,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因疫情额外增加的费用负有规避及止损义务,以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条第2款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承包人在疫情发生后,能够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产生损失或者防止损失扩大而未采取的,例如明知短期内无法复工仍然租赁机械产生租赁费、大量采购因疫情导致价格明显上升的设备或者原材料等,应当认定承包人未履行规避及止损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可见,承包人虽可依据合同及政府部门指导意见向发包人主张因疫情额外增加的费用,但权利的行使往往伴随着义务,承包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应注意尽可能地规避损失及减少损失的发生,同时在因疫情导致额外增加费用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并及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向发包人主张增加的费用,以便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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