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重点条文解读(上)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202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编者按
202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共计26条,主要涵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及侵权形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规则、高空抛坠物致害案件中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范围等方面内容,同时《解释》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多处“相应的责任”结合具体侵权形态予以针对性诠释。
现分上、下两期就《解释》的重点条文进行分类解读。
一、确立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解释》第一至三条
司法实践中适遇拐卖拐骗儿童、因医疗过错抱错婴儿、未达刑事追诉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脱离监护等情形,为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加强对脱离监护行为的民事制裁,维系稳定的亲情关系,《解释》第一、二、三条明确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监护人寻亲通常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较大费用,《解释》第一条以恢复原状和禁止非法获利为基准,明确支持监护人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寻亲费用,同时赋予法官对费用范围及金额一定裁量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确定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解释》第二条明确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情形下严重精神损害的严格认定标准。若侵权行为致使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权利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司法实践可结合脱离监护发生与持续时间、父母子女或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内容作出综合认定。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解释》吸收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父母子女关系概念,扩大了监护关系的保护范围。在刑民交叉场合,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遇被监护人死亡情形,《解释》第三条明确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

二、规范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解释》第四至十四条
随着劳动力异地流动频率加剧、家庭组成结构的变化多元,父母教养子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均面临诸多问题,引发热议。司法实践就监护人责任的性质、监护人责任承担与赔偿费用的支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责任、被监护人侵权下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论,为规范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解释》第四至十四条就上述问题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作出相应回应。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协调适用
为规范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解释》第五条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并非补充责任。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将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监护人系唯一侵权责任主体,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可判令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赔礼道歉等非赔偿责任,可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赔偿费用从被监护人财产中先行支付。《解释》第六条统一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被监护人不满十八周岁作为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划分标准,明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十六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不适用侵权责任领域。故侵权行为发生时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由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解释》第七条参照夫妻共同债务立法精神,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时,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针对司法实践判断离异夫妻责任时秉承的“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解释》第八条明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不因夫妻离异或未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免除,离异夫妻就未成年子女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离异夫妻一方对外担责后可进行内部追偿,离异夫妻相互的责任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未成年人因抚养教育与继父母成立监护关系,但生父母的监护职责不因此当然免除,为协调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监护责任,《解释》第九条明确与未成年人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需承担监护人侵权责任。就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生父母的责任协调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可根据个案具体案情进行利益平衡。

3.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委托监护情形下受托人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侵权中监护人承担的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为进一步明确两处相应责任的裁判尺度,《解释》第十条明确了受托监护情形下,监护人系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主体,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此处的受托监护范围包括无偿受托与有偿受托,监护人对受托人的内部追偿可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委托合同的规定作对应处理,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对监护人享有反向追偿权。司法实践可综合被监护人的年龄、性格等自身特点,教育义务履行情况,受托人履行成本等因素,综合认定受托人的过错。特别注意结合过错情况,合理界定情谊行为,以平衡无偿受托人的责任认定。《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教唆、帮助侵权情形下,教唆人、帮助人系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主体,且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责任不以明知为主观要件,监护人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承担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秉承鼓励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精神,监护人先行支付超过责任范围的费用可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

4.明确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明确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判决主文实际判令教育机构承担按份责任的做法。为解决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问题,《解释》第十四条明确教育机构承担的补充责任是垫付责任,在第三人明确时,法院应将第三人与教育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若经释明,被侵权人拒绝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依职权追加,且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应明确教育机构的执行顺位利益,即判决主文中需明确教育机构在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若第三人不确定的,教育机构可以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此时实际转换为按份责任,但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事后可确定的第三人追偿。

三、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及侵权形态——《解释》第十五至十七条
认定用人单位责任的前提是执行工作任务,司法实践可结合案涉行为的主体、内容、地点、时间、场合、名义、受益人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解释》第十五至十七条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职务侵权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责任等争议点进行诠释。
1.司法实践中存在认为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限于劳动关系的错误认识,用人单位责任的本质在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控制力,与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无关,故《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明晰了新业态用工所涉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就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系用人单位责任主体,劳动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培训不到位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的内部追偿秉承约定优先原则。
3.鉴于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通常涉及较大财产损失,受害人难以通过刑事追缴、退赔获得足额赔偿,《解释》第十七条明确工作人员自然人犯罪不当然影响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但仅限于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构成犯罪情形,若非职务侵权行为,仍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认定用人单位责任。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认定,刑事判决中的追缴、退赔不影响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犯罪所得若已在刑事案件中返还被害人,可在民事执行中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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