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王炸”炸懵了整个郑州——从返郑男瞒报案看“害群之马”条款的适用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自觉是一种态度,自觉是起起伏伏的。 因为一个人的不自觉,祸害了一座城。 河南省保持12天的0增长记录,郑州市保持19天0增长纪录。 眼看着熬出了头,熬出了希望。

自觉是一种态度,自觉是起起伏伏的。
因为一个人的不自觉,祸害了一座城。
河南省保持12天的0增长记录,郑州市保持19天0增长纪录。
眼看着熬出了头,熬出了希望。复工,复学指日可待……
而此刻,因这人一记“王炸”,一个多月的居家待命付诸东流,全郑州人民所有的努力,所有的付出,被一招打到解放前……
郑州人民乃至整个河南人民都怒了……


前天他还在欧洲闲逛,今天躺在医院病床,明天就在监狱铺上。有人戏称,他的行踪比蝙蝠都能飞……
2月29日,郭某鹏离开郑州到北京。
3月1日乘坐EY889航班(1:25-6:35)从北京首都机场飞往阿联酋的阿布扎比
3月2日乘坐EY81航班(2:45-6:40)由阿布扎比到意大利米兰
3月3日乘坐VY9435由意大利米兰到法国巴黎
3月4日乘坐FR4232由法国巴黎到意大利米兰
3月6日乘坐EY88(9:55-18:50)由意大利米兰到阿布扎比
3月6日乘坐EY888(21:20-8:50)由阿布扎比返回北京首都机场
3月7日早上到达首都机场后,乘坐机场大巴于10:30赶到北京西站
乘坐中午13:22由北京西发出的K267次列车,于3月7日晚上21:50返回郑州火车站。出西广场,步行回家。
且不说他家境如何,有钱与否;
且不说他7天4次飞机穿梭3个国家2次乘高铁浪了半个地球;
且不说他让郑州的硬核防护毁于一旦;
且不说是否机场、高铁等交通措施从健康申报到体温枪检测是否有漏洞;
且不说他号称去意大利看足球而实际上马不停蹄根本就没看球的空档;
且不说健康扫码显示的信息正确与否。
单说公安对他立案侦查的技术性问题。
关于涉疫情犯罪,基本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两高两部新冠意见)里都重申和强调了,非确诊病人和病毒携带者以及观察中的疑似病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条件直接就把这个罪名pass了,那么,可以惩治他的就只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了。
《两高两部新冠意见》二(一)专门针对新冠肺炎确诊者,携带者,疑似者以及其他相关人。不遵守防治措施进行申报或者隔离的,这类人的行为不检点不自重,危害了公众的安全,所以是“害群之马”条款,该条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了感染和可能感染者犯罪的兜底条款: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对何者是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存在争议,但无论郭某鹏也好,武汉女子监狱刑满释放夜奔北京的黄某英也好,均存在逃避检测或者刻意瞒报的行为,其违反防控措施是明显的,定罪的关键,也是实践中认识不一的,究竟什么是“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
从新冠病毒的传播渠道上,体液、气溶胶、口水、粪便都可以,所以一旦得病就有传播的危险,至于严重与否,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也正是对“严重”判断不一致,才造成类似行为,有些人立案侦查,有些人至今逍遥法外的缘由。
那么,怎样才叫严重?
综合进行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行为人是否来自疫区?
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恶劣性、传播范围、舆论影响等方面综合把握。
行为人是否有发热等典型症状?
是否通过说谎或者服用降烧药来隐瞒这种症状?
是否对抗检测或者申报?
是否在较大范围内反复长期出入?
直接接触或者间接接触的人数有多少?
郭某鹏明知现在是千钧一发的时刻,全国人民严阵以待,而国外尤其是意大利是海外重灾区之首,而且仍然逗留多处地方,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其母协助瞒报,接触各种人士,海外回来后未进行自我隔离,造成多人受牵连,全市人民恐慌,政府所做的各方面的规划恢复顷刻间被推倒作废,复工戛然而止,复学遥遥无期,对居民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影响,认定“严重”,绰绰有余。

不确定者,大板子打下去成了挠痒痒。
虽然现在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但当检察官起诉到法院时,估计疫情警报已经解除,新闻热点已经过去,群情激愤已经平息,郭某鹏会判缓或者减缓刑期。
入罪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公众的困惑,同样的刻意瞒报,出入公开场合,有些定罪,有些行政处罚,有的通报批评了事,而淡化处理则对瞒报者身边人、接触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承受了围观者所不具有的切身恐慌,实实在在的感受着传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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