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二章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理解与适用: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一经出生即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要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辩识能力因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异。《民法典》根据自然人辨识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
依据本条规定,成年人,即年龄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但是,本条规定的成年人指辩认识别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对于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则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表明其已经具备成年人的辩认识别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解读(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总则 第二章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