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的一天早上,薛家女婿和本村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组织下,乘坐包工头雇佣的农用三轮车去修建西安北环铁路某特大桥梁。他们一直干到晚上9点许,又乘该三轮车下班,谁知返家途中三轮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薛家女婿死亡。上门半年的女婿因一起车祸致死,薛家人处于无限悲愤之中。在接受薛家委托后,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调查并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全过程,全面的分析案情,我决定按“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于是,原告以包工头、第二分包人、第一分包人为被告向临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是,被告第一分包人中铁一局B工程公司不服,以本案系交通事故、死者有责任、自己无责任等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我继续为其作二审代理时则感到自己的责任比一审更大更重,必须认真对待,不能放过任何细节,一定要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功夫不负有心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维持了原判。现本案赔偿金已经执行到位。
忆及此案,体会颇多而深刻,今析理一二。
谁是本案的重要被告
确定好本案的重要被告,关系到受害一方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的关键。农民工们既然干的是大工程,承包人必然是资质在一级以上的大公司。找到这个大公司,就找到了本案的重要被告。然而,受害人家属只给我介绍了一个包工头,还是本村的村民。农民包工头的工程到底是从哪儿接来的?我走访了和薛家女婿一起干活的农民工,搞清了第二分包人。那么第一分包人是谁?农民工们都不知道。我下定决心,必须找到第一分包人!于是,我两次去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工地,想在那寻找第一分包人留下的蛛丝马迹。在那我发现了中铁第一工程局A公司,并且知道了该公司在临潼有一个项目部。我即刻前往,被告知此工程是西铁某工程公司承包。在西铁某工程公司,得知该工程是中铁一局B公司所包,我终于找到了在咸阳的第一分包人。
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
从表面上看,本案确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但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一个死亡,且没有什么遗产。另一个虽被拘留,可家贫如洗,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诉讼,结果必然是受害一方官司赢了,却得不到实际经济赔偿。我再三斟酌:受害人虽然是因交通事故死亡,但是,他是在下班的路上啊!这“下班路上”应当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重要情节。而且,第一分包人是一个大公司,有经济实力,受害一方的利益能够实现。所以,我决定按照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进行起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二审的立足点在哪
一般来说,二审法院只对新证据进行质证,而各方也都少有新证据。本案上诉人只有第一分包人,经过研究分析我认为其不会有新证据,他们主要在交通事故上做文章。所以,我要在法律和法理上狠下功夫,这就是我的立足点。从程序上,主要在庭审的辩论阶段。为此,在一审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再加补充完善。我二审的辩护意见运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等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我还运用了《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有关雇主、从事雇佣活动、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安全生产事故、分包人、连带责任等规定。为进一步诠释我的辩论观点,打动说服二审法院,还运用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我以本案事实,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有理有据,纵横论证,做到滴水不漏,无懈可击。
代理律师的期望并追求的公正判决让当事人最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八万余元的赔偿并不多,但这些来之不易的赔偿让薛家人终于有了点慰藉;两份胜诉的判决书也让我感受到了辛苦换来的喜悦。
来之不易的赔偿
作者:任淑玲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2006年7月的一天早上,薛家女婿和本村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组织下,乘坐包工头雇佣的农用三轮车去修建西安北环铁路某特大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