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购物一时爽,退货无门何去何从?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达,大家在网上直接购物的行为也越来越频繁。从最初的“双十一剁手节”,到“双十二购物节”,现在又出来一个“618”,说到底都是商家的各种营销手段,刺激着我们去消费。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达,大家在网上直接购物的行为也越来越频繁。从最初的“双十一剁手节”,到“双十二购物节”,现在又出来一个“618”,说到底都是商家的各种营销手段,刺激着我们去消费。
今年的“618”,小王看到天猫网页弹出的某品牌榨汁机,广告介绍今天是6.18折扣,仅此一天,错过不再有,同时卖家告知小王只要不是质量问题不予退货。小王最后以268元购买了该榨汁机。
刚收到货后,小王就发现该产品就恢复原价:299元。299元打6.18折不是184元吗?那商家就没有兑现承诺!小王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要求退款退货,客服告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小王遂跟客服撂狠话,不退货就起诉卖家。
客服告知:可以起诉,但是你要来我们店里所在地的齐齐哈尔起诉,并截图“因产品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在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若买家购买该产品则视为同意该管辖条款”。
这下小王傻眼了,购买该榨汁机的时候没有仔细阅读,且这个条款并没有什么特别,小王以为是一般的产品介绍,就直接忽略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如何认定《淘宝服务协议》中管辖条款效力,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管辖条款有效,用户同意注册,即视为接受该条款,应受此条款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管辖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对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权,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作者认为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应该根据每个卖家设定该条款的实际情况而定。
我们先看看一般网购的管辖地是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小王原本可以直接在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其购买该榨汁机时,卖家约定了管辖地为卖家所在地,小王购买该产品视为同意该管辖条款。
该条款十分的不起眼,大多数消费者包括小王对这种类似的条款都不会认真的去阅读。且产品介绍那么长,更不会注意到掺杂在其中的毫不起眼的管辖条款。这种既未写在突出的位置,又没有用特别醒目的颜色或是加大、加黑、加粗该字体,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小王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写在最后:平常购物时一定要仔细一点,不要一时被“打折”“巨折”“史上最低价”“错过一天不再有”诸如此类的字眼所迷惑,产品本身的质量才是最重要的,是否折扣很低也可以搜索同类产品的价格,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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