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人们总是避而远之,既防止成为“受害者”,也避免自己成为“嫌疑人”。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多达300多个,总有一些人认为问题不大,或者认为根本不违法的行为,在事实上是构成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一个容易被行为人忽视的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文中,笔者就其认定中的几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 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及被害人的追求权。由于本罪具体的行为特征十分多样,是否侵害犯罪的客体,是评价该行为性质、认定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的依据。
2 明知
明知,即是行为人具备的“犯罪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明知的内容
根据法条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表述,嫌疑人首先应当明知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作为故意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即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及被害人的追求权)。如嫌疑人主观上无法认识上述两点的,即不能构成本罪。
(二)明知的认定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作为一种主观认识,在嫌疑人未予承认的情况下,直接证明嫌疑人“知道”十分困难。这时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客观证据证明嫌疑人“应当知道”,亦即推定嫌疑人应当知道。针对部分罪名,最高院专门就何种情形下可推定为“知道”或“明知”作出司法解释,但大部分罪名,仍需基于基本的法律规范及客观逻辑进行推测。由于推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适用上应当慎之又慎。推定,应当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同时给予嫌疑人充分的辩护权利,排除合理怀疑,避免客观归罪。
3 行为特征
本罪的行为特征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其他掩饰、隐瞒的方法。具体而言,“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藏匿的行为。“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空间位置的转换。但同一房屋内的移动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代为销售”,是指接受本犯的委托,将赃物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对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作了相应的列举,包括居间介绍买卖、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情形下,六种可认定为构成本罪的行为。
4 是否以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
笔者认为,本罪的构成不以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本犯是否构成犯罪,不仅需要有犯罪事实的存在,也涉及本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等责任阻却事由。本罪的构成,应当以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为前提,只要有关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无论是否对本犯施以刑罚,均可构成本罪。
结语
举报犯罪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知情不报”大部分时候并不构成犯罪,但切莫因为某种小利或者放纵、侥幸而参与其中,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作者:王钦来源:智仁律师

对于犯罪,人们总是避而远之,既防止成为“受害者”,也避免自己成为“嫌疑人”。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多达300多个,总有一些人认为问题不大,或者认为根本不违法的行为,在事实上是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