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信息,在现今的市场竞争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对企业的发展和影响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本文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01 什么是商业秘密?
要想保护商业秘密,首先须弄清楚何为商业秘密。简单来讲,商业秘密是由其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且其自身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但并非所有商业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能够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需具备以下三种特殊属性:
(一)秘密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此种特性是商业秘密最根本的特性。秘密性不光强调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具有不被行业内人员普遍知悉,不被轻松取得的客观条件。还必须具备权利人对此信息要具有保密的主观意图。只有在同时具备此两种条件,相关信息才具有成为商业秘密的可能。
(二)价值性
所谓价值性就是商业秘密所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效益增加、竞争优势地位提升等有利条件。本文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体现在为权利人带来事实上的客观收益,还应包含除经济利益之外的潜在价值。例如,失败的实验数据、未研发成功的产品、有缺陷的图文信息等消极信息。
举例来讲,在进行创造、改进新型技术过程中,技术的研发人员会经过大量的实验研究。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部分“无用”的信息,如失败配方、失效数据、缺陷设计等不能直接应用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信息,也就是所谓的消极信息。该种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权利人是有潜在经济价值的,倘若被同行业竞争者非法获取,则该种信息有很大的可能性会使同行业竞争者的产品在研发过程中缩减创新时间,节省人力资源、费用开支等成本,此种情形会直接导致权利人本所拥有的竞争优势地位削弱甚至消失。所以,此类消极信息若对权利人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帮助,可以使开发成本降低、研发时间缩短,那么就应当认定该种信息具有相应的价值属性,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三)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有的商业秘密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手段,若权利人未对该商业秘密先予保护的,而在该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被他人获取并生产、利用产生经济价值后,再以其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或要求赔偿的,法院则不会支持此种诉求。保密性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的意图,客观上有采取实际管理的行为,并且在权利人之外的他人看来该保密措施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当然,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不需要是完美无缺的,完全、完善的保密手段是不存在的,要求企业建一座堡垒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不合理的。因此,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实施了符合当下实际情况并且是合理的防止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的管理行为,就可以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综上,在确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应以上述“三性”作为基础进行判断,以防止商业秘密认定模糊等问题的出现。
02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那么,在实践中权利人应当运用哪些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呢?本文认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除权利人自身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外,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措施进行保护:
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03 商业秘密救济方式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权利人须优先考虑行为性质。首先分析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规定,若符合规定则权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面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侵权行为,并对侵权人予以处罚。最后,权利人也可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违约、侵权责任。
综上,本文认为在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不同阶段,应采取优先防范、重点保护、明确行为、精准救济等方式,如此才能在复杂、多元的现实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简析商业秘密认定与保护
作者:延静 柴沛轲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前言: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信息,在现今的市场竞争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对企业的发展和影响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