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无效情形下设计费用的结算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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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情形下设计费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一、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确定设计费
【典型案例】(2015)冀民一终字第378号
裁判机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5年8月
案情简介:本案诉争项目依法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发包方应对合同无效及不能完全履行承担主要责任,设计人作为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机构,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兼顾合同的履行过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定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80%的责任,设计人承担20%的责任。
二、按照人力资源成本折算设计费
【典型案例】(2018)皖民终451号
裁判机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0月
案情简介:本案诉争项目因设计人无相应设计而无效。
法院认为:设计工作主要是人力资源的投入,因此,设计人的成本损失。法院综合考量设计人在案涉项目招标时的投标文件中列明拟投入五名设计人员,法院酌定设计人有五人参与了案涉项目的优化工作。综合考虑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设计人员的技术职称、薪资报酬平均水平,加之进行设计工作产生的差旅费、评审费等其他必然费用,法院酌定每人每月综合赔偿人民币4.9万元。设计人的服务期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共计7个月,故法院仅计算在此期间设计人的人力资源成本损失。因此,发包人应赔偿设计人损失171.5万元(5人×7个月×4.9万元/人/月)。
三、通过鉴定程序确定设计费
【典型案例】(2017)苏民终560号
裁判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7年7月
案情简介:本案设计合同招标过程中存在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人泄露设计方案以及向发包人主管工程负责人行贿的情况,本案设计合同因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招投标法的效力性禁止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条款失去了合同的基础,不应当参照适用。设计人对设计费用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应当通过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四、参照合同约定确定设计费
【典型案例】(2018)云民终937号
裁判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8年10月
案情简介:本案诉争项目依法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便合同无效,设计人仍有权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实务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但设计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作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的物的设计文件,其性质是设计人的智力成果,依其性质无法返还。因此,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对设计人进行折价补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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