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也是实践中比较难认定和难取证的一个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的心理态度。此为刑法总论部分的犯罪故意概念,其与分则的故意概念内容有差距,但本文仅分析总论范畴的故意。
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观要件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它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标准。因此研究犯罪主观要件显得格外重要,最重要的莫过于---犯罪故意,也是刑法罪名中以及实践中认定最多的主观状态。接下来笔者将主要围绕犯罪故意展开讨论。
犯罪故意的概念
要理解犯罪故意必须要知道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简言之,可以将该概念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和意义。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结果持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用刀捅甲会导致甲的死亡,但依旧用刀捅甲,最后导致甲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是犯罪故意较为简单的概念论述。
理解到这里,对于一般简单的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没有太大难度,但大部分案件并没有如此简单,因为主观故意中还分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此为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不得不查。
犯罪故意的种类
法定分类
犯罪故意的种类分为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根据法定分类,我们可以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首先看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前面提及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也必须适用到直接故意中,所谓明知就是预见,这种预见一定是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而不是行为。
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有两种,一种是必然性预见,另一种是可能性预见。对于前者,例如,甲要杀乙,甲半夜拿着刀守在乙回家的路上,当甲看到乙来了,上去就用刀捅刺乙致命部位。致乙当场死亡,这是必然性预见。对于后者,例如,甲要杀乙,甲将乙每天回家必经之路上的一座桥的桥背锯断。甲对乙是否今天一定回家,经过时桥是否一定会断裂,坠桥后是否一定会死亡,这些都是不确定的。但是甲就是希望乙死亡,并且实施了这一系列行为,这就是可能性预见,由于甲主观上依旧是希望乙死亡的结果发生,所以对他也应该按照直接故意来认定。
再举一例子,甲将准备好的毒药投在乙准备吃饭的饭碗里,他对该毒性是否能够毒死乙没有把握,但他还是非常希望能够毒死乙,这也是直接故意的另一种情况。因为他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其主观是仍旧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反观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就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所以还是直接故意。
其次看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同样也适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构成。
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有以下以下三种情况:
(一)行为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一些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想致妻子死亡,变购买了砒霜想在晚饭中下毒毒死妻子,但恰好,邻居来做客,也吃了甲下砒霜的菜,结果造成吃饭的人全部中毒,还有一人死亡。甲对妻子的死亡,无疑是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对于邻居则属于间接故意,因为确实邻居及其他人有吃菜的可能性。
(二)行为人为了实现一种非犯罪目的,放任了其他的危害结果发生。此种情况与上述第一种类似,只是为了合法的目的,而不是为了犯罪的目的,例如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家的南瓜,防止被偷,就在南瓜里注射了剧毒农药。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属于合法行为,但注射剧毒农药就有导致偷瓜人中毒的可能性,故也属于间接故意。
(三)在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由于在突发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的行凶的可能性非常大,其故意的内容是不确定的,但事实上任何结果发生均在他的预见范围之中,这种情况一般也能认定为间接故意,而且具体认定的时候是以实际发生的结果作为犯罪的标准。换句话说,在突发事件中,行为人行凶的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该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学理分类
根据学理分类,犯罪故意在学理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因为学理分类主要存在于学理范畴中,对于实践办案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故在此简单略过一下。学理分类中的第一种是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学者将大多数确定故意归入直接故意中,而不确定故意归入间接故意中。不确定的故意又分为概括故意、择一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情况;
第二种学理分类的是预谋故意和突发故意。一般情况下预谋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突发故意,但并非绝对,突发故意也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如果有预谋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顾及自己行为的后果,而突发故意则会不计后果。
结语
犯罪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刑法中罪名大多数也是以故意犯罪为标准来设定的,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辅。因此透彻研究犯罪故意成为学术及实务中的一个重点,不仅是因为人的主观状态善变,还因为在实践中此种要件的证据非常难搜集,给办案人员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因笔者水平有限,故此文仅从表面分析犯罪故意。但此课题的研究只有更深,没有最深。
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的分析
作者:李国栋来源:昶兴律师

序 言 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也是实践中比较难认定和难取证的一个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