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律师队伍规范化建设,弘扬律师行业新风正气,进一步增强律所律师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强化提升律所律师队伍的政治意识、纪律作风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恪守诚信、敢于担当的新时代人民律师队伍,小京收集整理有关律师行业投诉案例,旨在引导律所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会见违规传递物品、文件
01.基本案情
案例一:江苏省某市G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时,向陈某提供纸、笔,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并当即收缴了信件。看守所随后向某市律协投诉,经调查后,某市律协对A律师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二:江苏省某市X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期间,将犯罪嫌疑人妻子梁某书写的纸条交由陈某夹带至监区,后被看守所民警及时发现并将纸条收缴。看守所随后将该情况向某市律协投诉及通报,经调查后,某市律协认为X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办理行为构成违规,给予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02.处罚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03.警示
禁止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文件是因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已被限制,包括通信自由权亦受限,监管场所或办案机关须对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监管场所工作人员、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亦禁止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或物品。这既是为了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防止他们与外界进行不当接触,也是为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押人员利用通信或物品传递进行违法活动。但“物品、文件”也并非绝对禁止传递。《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根据规范,对物品的要求为:
①征得监管场所允许;
②通过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进行转交。对文件的要求为:与辩护有关。
因此,如若有物品、文件须交在押人员的,在会见室内告知监管人员,征得其同意,并将物品、文件交给其审查后再交在押人员,整个过程有会见室监控记录,亦是对辩护律师自身风险的防范。上述两案情中律师被处分的原因是私自传递物品,主要是因为私自传递了须经监管场所/办案机关审查的信件,逃避监管,妨碍了监管秩序。但辩护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家属之间唯一的桥梁,通过会见传递“家话”也是我们工作内容之一,转达一些生活信息以及话语是对在押人员和家属两方精神上、情绪上的抚慰。所以,家属的“家信”,我们可以接收;在押人员的“家信”,我们可以代书,但在转达内容时,我们应保持风险意识,警惕“家信”中涉及到的案件信息、涉及赃款/赃物或资产转移、灭失的信息以及暗语等,可以提炼语意、不原文转达,切记:我们不是“传话筒”,更不是“邮递员”。
律师会见这样做?NO!
作者:京师郑州律所来源:京师郑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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