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7日,三合公司为世娜公司开具出票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汇票,其后世娜公司为业务往来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新锐公司。到期后,新锐公司提示三合公司承兑,三合公司以世娜公司未给其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承兑。故新锐公司根据其三方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抵押兑换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三合公司履行承兑义务支付100万元,并要求世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三合公司向新锐公司支付100万元,世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之规定,三合公司不能以其与世娜公司之间存在票据关系之外的交易关系对抗新锐公司的请求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新锐公司有权请求作为背书人的世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哈仲提示】
持票人在请求承兑遭到拒绝时,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汇票承兑遇阻碍 多方追索来维权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7日,三合公司为世娜公司开具出票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汇票,其后世娜公司为业务往来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新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