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保胎才保住的双胞胎怎么就成了唐氏儿 ——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浅谈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患者叶某菊,35岁。2012年8月9日,因“停经51天,阴道出血1次”到杭州某中医院就诊,经口服黄体酮胶囊治疗,出血即止。

案例
患者叶某菊,35岁。2012年8月9日,因“停经51天,阴道出血1次”到杭州某中医院就诊,经口服黄体酮胶囊治疗,出血即止。约一个月后,又因“停经86天,阴道再次少量出血伴腰酸2天”到该院就诊并被收入院保胎治疗。入院B超检查提示:宫内早孕,双活胎,其中一个胎儿的NT值(颈后软组织厚度)为3.0mm。此次住院保胎2个月后出院。住院期间,患者的丈夫到其所在地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了孕产妇保健卡,该中心的医务人员告知孕妇要做产前筛查,以排除唐氏综合征等先天性疾病。但因孕妇正在住院保胎,建议在其所住的医院进行筛查。患者遂向杭州某中医院的经治医生提出进行产前筛查,而该医生以“怀的是双胞胎,容易流产,不能筛查”为由未进行产前筛查与诊断。2013年2月26日,患者再次住院并在该院行剖腹产术娩出双胞胎女婴。半年后,叶某菊带着双胞胎女儿在小区公园内晒太阳时,一位略懂医学的居民说其双胞胎女儿长得像唐氏儿,建议其到医院检查一下。听此一言,叶某菊虽不高兴,但还是到省妇保医院进行了检查。不幸的是双胞胎女儿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这样的结果尤如晴天霹雳,一下子就将夫妻两人击倒,做为母亲的叶某菊精神恍惚,时常自言自语。父亲找到医院及主管部门讨要说法无果。一家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此时,经熟人推荐,找到了笔者。笔者经详阅病历后分析认为,医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决定代理此案,并为患者维权成功,医院赔偿患者20万元。
1、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知悉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情况、信息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就是指患者及家属有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诊疗目的及其费用等情况知悉了解的权利。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基础。对于患者的知情权,法律、法规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由此可见,知情权是患者的权利,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则是一项义务。医疗机构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一旦患者因此产生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患者知情权所包含的内容
1. 对于自己所患疾病状况的了解权。即患者有权知道自己身体的健康状况及所有相关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生发展的趋势及预后结果。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与患者健康有关的信息,但有些信息不应告知患者本人。如一个刚刚被检查出恶性肿瘤的患者,医务人员就不能直接告知其真实患病情况,以免引起不良的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 条规定,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应告知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患者心理健康及情绪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
2. 对诊疗措施的知悉权。指患者有权知道医方为自己所提供的各项检查的目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检查或治疗。具体来讲就是,患者有权知道医方实施药物治疗的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药物治疗的性质(诊断性或者试验性等)、使用药物治疗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手术治疗,包括术前检查和讨论的诊断,预定实施的手术名称、性质(如探查性、治疗性等)和范围、手术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不采取治疗措施的危险性,可能出现的风险、伴随的痛苦和不适,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成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等。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前面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就是对患者知情选择权明确的权威的规定。
3. 医疗花费的知晓权。就诊就会产生相应的医疗费。患者及其家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利,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支出进度及报销比例;有权知道自己所用药物是医保类药物,还是非医保类药物;是进口药物(器械)还是国产药物(器械)及其价格、所用数量等。医方应如实的为患者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信息。应针对患者的实际病情,选择恰当的医疗器材和药品,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3、侵犯患者知情权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虽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但也要符合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即诊疗行为的违法性,实施了该诊疗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及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构成要件为:



  1. 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 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过错;

  2. 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4. 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满足上面的4个条件就构成了医疗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患者一般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通常处于弱势、不平等地位。对于需要进行什么检查以及用药、治疗方式,都由医生自我作出单方面决定,患者只有盲目配合或执行,理解不理解,懂不懂都配合医方的治疗。实际上,医生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因患方一般不懂法,不懂医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结合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患者叶某菊为保胎长时间住在杭州市某中医院,住院期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产前保健卡,没有也不能到社区医院按时做产前检查及筛查,也不知道产前检查的真正含义。但该中心在为其建立产前保健卡时,明确告知要进行产前筛查,并因孕妇正在保胎住院,建议其在所住医院进行筛查。因此,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尽到了告知义务。而杭州某中医院是一家大型三甲医院,却对叶某菊高龄生育,阴道出血和NT检查结果偏高(正常在2.5mm以下)等提示可能生育唐氏综合征等畸形儿的高风险视而不见,并且在患者提出进行产前筛查的要求时,以“双胞胎,易流产,不能查”为由拒绝。最终,一对本可以避免的唐氏综合征患儿出生,人间又增添了一个悲惨的家庭,令人扼腕叹息。由此可见,杭州某中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且与双胞胎的出生有因果关系,当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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