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做美妆发型的学校,在对外宣传时引用了电影三生三世的截图剧照,宣传主题为教授学员学习电影中人物的发型。 请问:
1.该行为是否侵犯电影三生三世的著作权,能否归为合理使用?
- 在非同行业背景下,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 对方提出20万的赔偿要求,有没有类似案例可以对判罚标准有所参考?
- 该行为是否侵犯截图剧照中演员的肖像权?
答:
1.我认为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因为对外宣传是商业使用,很难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除去合理使用的列举式规定,合理使用一般采用“三步检验法”,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这家学校只是在教学课堂上使用,我认为有合理使用的可能,但对外宣传使用是不能构成合理使用抗辩的。
2.这个问题没有太明白。我的理解是这种宣传行为是否会让受众以为这家学校与该部电影作品相关?我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3.通过检索,以下信息供参考:
1)《琅琊榜》剧方状告豆瓣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琅琊榜》的截图、剧照和海报等进行盈利性活动。《渴望》、《花千骨》、《编辑部的故事》、《产科医生》等7部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也以相同事由起诉豆瓣,共计向豆瓣网索赔954200元。9月21日,涉案作品《产科医生》的版权方花儿影视状告豆瓣一案的判决出炉,豆瓣胜诉成为获胜方。针对花儿公司的起诉,豆瓣表示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公司行为未给乐视花儿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原告主张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过该案不同于你的问题,采用了避风港原则,索赔数额可供参考)
2)艺龙网将“葛优躺”剧照,配以文字在微博上发布。葛优认为,微博中提到“葛优”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肖像权,故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艺龙网侵权,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七万多。艺龙网不服,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不过这个案件是肖像权维权,与著作权审理思路不一样,索赔数额可供参考)
3)微信公众号“贸易金融”因其转发的文章“资深金融从业人员告诉你:花千骨为什么选择白子画?”中包含多幅霍建华在大热影视剧《花千骨》中的剧照,而被后者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其它维权成本等开支。结果未知。
4)未经王宝强允许,在微博中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中的剧照形象做宣传,一软件公司被王宝强诉至法院,王宝强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剧照形象,导致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软件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软件公司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公证费1200元,并在微博或报纸上向王宝强公开道歉。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该案提出上诉后,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决定,维持原判。(不过这个案件是肖像权维权,与著作权审理思路不一样,索赔数额可供参考)
5)2015年7月,满橙公司制作发布了《非诚勿扰3》涉案动画、动态表情及漫画图片并提供“非3QQ表情安装包下载”,动画人物关系以及人物形象和画面配音均模仿了系列电影《非诚勿扰》,其中男主角“勤奋”网络动画形象特点包括光头高鼻梁、凹腮高颧骨,与葛优的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基本相同。涉案动画中植入了满橙大礼包字样以及网址,点击每一集标识在页面上出现优酷播放器界面,点击播放器播放键可进行播放。演员葛优起诉该公司侵犯肖像权,最终,海淀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个人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人身权利,判令被告刊登致歉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葛优25万元。(不过这个案件是肖像权维权,与著作权审理思路不一样,索赔数额可供参考)
以上,可以告知,一般来说判赔数额主要考虑被侵权电影的知名度、票房等因素。
4.该行为是否侵犯截图剧照中演员的肖像权?此问题我会撰写一篇文章专门分析,我的结论是:侵犯演员的肖像权,从第3个问题的几个判决也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是支持剧照中演员本人的维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