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债务有多笔究竟清偿哪一笔(一)

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近日笔者连续处理了三宗涉及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欠多笔债务,但债务人还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所还款项究竟要清偿哪笔债务的案件。

近日笔者连续处理了三宗涉及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欠多笔债务,但债务人还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所还款项究竟要清偿哪笔债务的案件。这问题看似简单,但法律规定的处理规则却有点复杂,现以其中一宗案情相对简单案件分享法律规定的有关处理规则。
一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华是朋友关系,2021年1月和2月,小明向小华借了2笔款,第一笔9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任何担保;第二笔9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但小明以自己一套房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两笔债务均已在2021年12月到期,小明于2022年3月偿还了90万元,但双方对是偿还哪一笔债务没有约定,小明还款时又没有指定,双方因此存在争议,后小华起诉小明,要求小明偿还2021年2月的第二笔借款90万元,并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如何抵充债务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不一样
如确定小明偿还90万元是清偿第一笔90万元债务,则对债权人小华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90万元债务虽然暂时未偿还,但由于有房屋抵押担保,日后还款就有保障。
如确定小明偿还90万元是清偿第二笔90万元债务,则对债务人小明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债务90万元清偿,则主债务消灭,从债务同时消灭,房屋的抵押担保就可以注销,用于出售或再次融资抵押;但对小华不利,因第一笔债务90万元没有担保,却得不到清偿,日后还款就没有保障。
作为债务人的小明,希望是抵充第二笔债务90万元;但作为债权人的小华,却希望抵充第一笔债务90万元。因此,究竟抵充哪一笔借款,对双方利益不一样。
三基本案情
对于上述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问题,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但法律对具体抵充偿还规则是如何规定,相信很多人并不了解,债务人对偿还哪笔债务是否有单方指定权。
(一)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关规定
对于多项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则,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清偿抵充顺序基本规则为:一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二是法定情形下有利于债权人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
三是债权人、债务人均对清偿抵充顺序不享有指定权。
(二)《民法典》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清偿抵充顺序基本规则为:一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债务人清偿时指定;二是债务人清偿时未指定的按法定;
三是法定情形下有利于债权人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首次明确了债务人优先于债权人选择清偿抵充顺序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对多项债务清偿抵充,债务人有权对偿还抵充顺序进行指定,也就是说,债务人有权指定偿还哪一笔债务。这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明显不一样的地方。
但另一方面,在没有约定或债务人没有指定的情形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在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选择上,仍是以有利于债权人的清偿抵充顺序为原则进行处理,这符合对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债务人不能因违约而获利的原则。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明和小华没有约定2022年3月偿还的90万元是偿还哪一笔借款,小明偿还时也没有指定偿还哪笔借款, 而2笔借款均已到期,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应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第一笔2021年1月的90万元借款没有担保,第二笔2021年2月的90万元借款有抵押担保,因此应当优先偿还没有担保的第一笔90万元借款,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小华要求小明偿还2021年1月的第一笔借款90万元,并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五每项债务均存在主债务、利息和费用又如何清偿
有人可能提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只是规定多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又规定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如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项同类债务,且每项债务均存在主债务、利息和费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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