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的引出
张三头天晚上与朋友一起饮酒,经过了一夜的休息。第二天早起,张三行动自如、意识清醒,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没有异常,于是驾车上班。途中,交警查出张三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按照法律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判处至高拘役的刑罚。张三从普通人一下子“被”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了一名犯罪份子。再继续设想,如果张三是一名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张三会被开除公职。如果张三是一名企业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张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企业有权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一次“隔夜醉驾”,可能就会改变了张三的一生。
从结果上看,张三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从情理上看,张三不同于一般的酒驾行为,其遭遇似乎又可以得到大家的同情。如何平衡法与情的关系,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2酒驾入刑的法律规定
酒驾入刑距今已接近十年。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作出的最重要的一次修改。刑修(八)将情节恶劣的醉驾、飙车行为,定为犯罪。根据规定,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酒驾入刑,从社会效果来看,叫好声一片。毕竟当年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醉酒驾车造成的惨剧经常发生,而经济处罚、拘留早不足以震慑酒客,通过刑罚“重拳出击”,加上各类公众人物“榜上有名”,十年后的今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了群众常挂在酒桌上的一句话。
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而言之,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3关于隔夜醉驾的思考
酒驾的法律规定简单明了,而事实往往较之法律要复杂得多。本文开篇提到的“隔夜醉驾”,就属于酒驾的一种特殊情况。
回归案件,从主观上来看,张三属于对体内酒精含量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酒驾”。《刑法》作为公民权力利益保护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苛责普通人随时了解自己血液内的酒精含量,因为行为人对自己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正常情况下人们是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是否醉酒。
比如小酌之后,第一个小时因为头晕很清楚自己醉酒;过了半天觉得已经差不多醒酒了,打开手机玩了把游戏,操作稳定、走位蛇皮,拿到了mvp;睡了一晚,第二天打开一套黄冈密卷做了做,数学考了145,身上没有一丝酒气。这时,一般人的判断是“酒醒了,可以开车”,没有人会说“酒精含量是7.85毫克/100毫升,可以开车”。
另外,根据医学原理,酒精代谢速度与个体肝脏功能强弱有关,目前对于酒精代谢速度的研究也并没有定论。同样的情况换一个人,因代谢能力不同,可能就不构成醉驾。张三构成醉驾,与其对自己体内酒精尚未完全代谢、仍处在醉酒状态的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站在上帝视角,张三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因此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按照法理,其不构成犯罪。当然,实践中不存在上帝视角,无法判断其主观想法,所以只能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断。
危险驾驶罪中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本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这种故意的表现,一般应认为是行为抱着逃避惩罚心理、无视他人生命安全,放任醉驾这种有侵犯法益可能的行为。而“隔夜醉驾”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过失。
就多数人而言,酒后都能预见危险存在的可能,为了避免这种可能,行为人可能会采取留宿或者请人代为驾驶等措施。至于第二天行为人驾驶时仍被查出酒驾,只能说明行为人为了避免这种危险性而采取的措施没有达到应该有的理想效果,不能说明行为人是主观的故意,应认定为过失。本案中,从张三在喝酒之后没有立即驾车、而是选择第二日清晨开车可以看出,张三对酒驾的危害后果已有一定认知,并做了相应防范,其酒驾行为与“故意”也很难直接划上等号。
4目前的司法现状
2017年5月1日,在醉驾入刑六年后,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其中明确了对于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说对醉驾一律入刑有了“松动”。在理论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隔夜醉驾”没有主观故意,不必一律入罪。
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对于“隔夜醉驾”的情形进行具体规定。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全国所有涉及“隔夜醉驾”的案件,截至2019年11月,共检索到全国涉及“隔夜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有效文书314份,其中有101份文书中被告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其余一般采取了拘役加缓刑的模式。另外,通过12308中国检察网公示的文书,还检索到了104份《不起诉决定书》,由此看出,司法机关对于“隔夜醉驾”的行为人也存在“网开一面”的情况。
5一点小建议
醉驾入刑后,全国每年有数万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为犯罪分子,这些人绝大部分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的普通公民,有稳定工作,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对这部分人动用刑罚虽然能获得一定的威慑效果,但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部分人不仅在羁押服刑期间容易被“交叉感染”,刑满释放后还可能成为无业人员,增加家庭和社会负担,变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甚至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还是应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把醉驾的社会危险性过于放大,片面强调从严惩处。
从“张三”案出发,相较于那些忽视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而执意醉驾的人,对于张三这类“隔夜醉驾”的情况,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刑法的威慑力在于其的不可避免性,应该作为公民权力利益保护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刑法需要严厉打击的应当是那些忽视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而执意醉驾的人。因此,对于“隔夜醉驾”的情况,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可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处“定罪免处”。
隔夜醉驾的法律探析
作者:徐哲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1问题的引出 张三头天晚上与朋友一起饮酒,经过了一夜的休息。第二天早起,张三行动自如、意识清醒,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没有异常,于是驾车上班。途中,交警查出张三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