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冤者茫茫归乡路
“我母亲患有冠心病、胆结石,病危通知书发过几次,在医院抢救了几次。她一直记挂我的事,身体也不好,走路都要别人扶着。上次开庭两个多小时,律师劝了好多次,她非要来旁听。她说,我要亲眼看到俺孩儿清白。”
“我现在有高血压,血管堵塞,心脏不太好,随身带着速效救心丸。上次去医院检查,医生让我考虑下做心脏支架手术,家里没钱,几万块对我来说是天文数字。”曹红彬说。
2002年,曹红彬36岁,曹红彬母亲68岁,曹红彬两个儿子只有几岁,大的不到10岁。
2019年,曹红彬53岁,曹红彬母亲85岁,曹红彬大儿子的女儿7岁,儿子4岁。
曹红彬蒙冤17年,家散了,曹红彬母亲和自己熬老了,曹红彬儿子的青春耗尽了。
伤妻案的蒙冤者曹红彬在向世人展示无罪判决,而刚到手的无罪判决书却不能分享给精神还有问题的妻子。
法槌无情!
2012年5月10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了再审决定,并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所有人都以为要翻案了。
然而,失败了。2018年6月2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人间有爱!
之前诉讼程序中,许昌律师蒋德清、付红丽为曹红彬作无罪辩护。申诉阶段,我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律师张旭华、律师助理迪力亚一直在为曹红彬案奔走呼告。
2019年月5日13时下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某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辩护意见和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依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宣告曹红彬无罪。
冤案平反是司法的进步,但个案的平反却无法让我们释怀,仍有多少蒙冤者在“铁证如山”的法槌下,被亲人、律师放弃,甚至自己最终也放弃。
二、蒙冤者的欢聚与蒙冤者的悲鸣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确认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除曹红彬故意伤害案外,最近两年,还有好几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作出无罪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无罪理由:虽然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技术鉴定等证据,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
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作出无罪判决,宣告刘忠林无罪。
无罪理由: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刘忠林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刘忠林作案;原判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工具均无证据支持。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不一致,本案缺乏指向刘忠林作案的关键性证据,本案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纠正。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作出无罪判决,宣告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人无罪。
无罪理由:本案没有证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是周继坤等五人实施的客观性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根据周家华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从他们家中搜出的部分衣服送检,都没有检出人血,周家华等人曾经说他们将作案凶器扔到了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但公安机关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都没有找到相关物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周继坤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但综观全案,缺乏能够锁定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周继坤等五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的重要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
2017年11月30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案”作出无罪判决,宣告周远无罪。
无罪理由: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周远的有罪供述,缺少能够锁定周远作案的客观证据;周远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7年9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缪新华一家五口杀人分尸案”作出无罪判决,宣告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
无罪理由:本案其他证据与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不一致,真实性、可靠性存疑,证明力明显不足,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认定缪新华有作案时间、被害人死因依据不足,分尸地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缪新华作案动机依据不足及部分事实与证据不符合常理、常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杀害被害人杨某,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分尸、抛尸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他定案证据亦存疑。故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蒙冤者庆幸,大部分是因为原审或者再审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判、改判无罪。
蒙冤者欢庆,是因为疑罪从无原则已经从纸面走向实践,能够真正地影响司法审判。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领域的“黄金法则”,“疑罪从无”虽被奉为刑事司法审判理论的信条或真理,但刑事审判实务中仍未能够形成体系的自我运行机制。上述冤案平反,多少带着“人为”的努力。不少亲人在伸冤的路上奔波;不少律师反复申诉、抗议;甚至,又有不少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公开报道、积极推动,成为扩大案件影响力,倒逼法院推动审判的关键。
“疑罪从无”落实难,难在长期以来形成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观念根深蒂固;难在司法机关内部“命案必破”的指示难违;难在死者家属闹访上访外界压力重重。很多案件,经办的检察官、法官不是不清楚证据不足,但是案件不确定下来,各方难安!
例如,在赵作海案中,疑点明显:没有追查到凶器,也没有检验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公安机关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确定为1.70米,而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可以想象,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官定能发现其中的疑点,只是选择了熟视无睹!检察机关要求提供DNA的鉴定,然而在没有DNA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能放弃疑点,让诉讼回归正常。
同赵作海案件一样,很多案件同样是在定罪证据存在争议,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最终在多方考虑斡旋下勉强作出了“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的搁置,是蒙冤者的悲鸣。不是每一位蒙冤者背后都有亲人十年如一日的支持,也不是每一起冤案的背后都有援助蒙冤者的律师们无条件的付出和奔波。
疑罪从无原则不落实,会有更多的冤者将被终身烙上罪人的标签;外界的爱少了一分,有些人,就再也走不出禁锢终身的牢笼。
三、何处是归乡
众所周知,疑罪从无的最大风险就是有可能放纵犯罪,而疑罪从有的最大恶果就是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毫无疑问,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我们想看到的,但在必须要做出认定有罪或者无罪的抉择时,认定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便是无罪。因此,不管是否有真凶再现,还是有亡者归来,只要存在疑罪,即便是面临放纵犯罪的可能,也要百分百地坚持疑罪从无,而不是退而求其次,疑罪从轻,更甚者,疑罪从挂。
(一)、疑罪应当从无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沈副院长的谆谆话语,生动形象的说明了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种种原因。
首先,认识论的局限性。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不管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的办案人员均不可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过一份份、各种形式的证据去间接地认识。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办案人员所看到的案件事实是依据证据反射或折射形成的内心影像。然而办案人员内心形成的影像却又未必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换言之,通过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是无罪,完全不具有确定性。那么,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结果上就会出现“错判”的可能。
其次,“错判”的危害性。冤假错案是司法系统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发生的。那么,制造冤假错案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并是以法律的名义去限制无辜公民的自由或者剥夺无辜公民的生命。这种犯罪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错判”一个案件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如刘忠林案、李锦莲案中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错判”,司法的形象和权威在人们的心中都会大打折扣。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于国家政府的信念。
最后,即便是面临“错放”,也是合理的选择。上面列举的案例表明:“错放”只有一个错误,那就是把有罪者当成无罪者,错放了坏人;然而“错判”有两个错误,不但错误地惩罚了一个无罪者,而且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单从数量上比较,两个错误的危害肯定大于一个错误的危害。因此,面临“错放”与“错判”两难境地时,合理选择就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二)、疑罪从无的现阶段路径
我国的司法传统有宁愿“错判”也不要“错放”的观念。他们认为,让有罪者逃脱处罚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而让无辜者错受处罚只是让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心理上也极不愿意让有罪者逍遥法外,何况罪犯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这种观念便是“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根源,会严重阻碍疑罪从无的贯彻,所以首当其冲的是转变观念,包括要树立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
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坚守疑罪从无的理念。首先是摈弃一味强调打击犯罪的理念,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其次是重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正义是程序与实体之和,没有遵从正当程序的刑事追诉不可能是正义。最后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疑罪从无虽不是最佳的选择,但也的确是合理、唯一可取的选择。
二是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侦查阶段,提高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依照法律程序侦查办案,加强科技手段在案件中的运用。审查起诉阶段,提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能力,不但关注有罪、从重的证据,而且也要关注无罪、罪轻的证据。审判阶段,提高审判人员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严格遵守各项程序的工作能力,严守中立、公正的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审判公开、疑罪从无等原则。
三是强化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宪法层面设置公检法机关的本义就是为了实现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互相配合也是在相互制约基础上的配合。从平反的冤案来看,一些非法证据能够顺利通过审查起诉、进入庭审,并最终作为有罪证据定案,在某种程度上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结果。强化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就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对检察机关公诉权、侦查机关侦查权的制约。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中,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把控好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
四、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都做不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面临“错放”与“错判”的选择时,我们应义不容辞地选择“错放”。“错放”既是合法合理的,也是法治应有的代价。
让“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作者:胡佼松来源: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一、蒙冤者茫茫归乡路 “我母亲患有冠心病、胆结石,病危通知书发过几次,在医院抢救了几次。她一直记挂我的事,身体也不好,走路都要别人扶着。上次开庭两个多小时,律师劝了好多次,她非要来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