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录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案件当事人在未告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对方当事人往往会以该行为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认为证据无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案件当事人在未告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对方当事人往往会以该行为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认为证据无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事实上,“偷录”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要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有着诸多要求,例如要提交证据原件供法院核对,录音或视频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等。
一、录音、录像应以合法方式取得
“偷录”并不一定是违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偷录”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该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既然“偷录”行为不必然违法,那么哪些“偷录”行为属于违法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属于违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且这种偷录、偷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属于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如果使用这类器材获取录音录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属于违法取得。另外,通过诱骗、欺诈、胁迫或者违反人伦道德等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由于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也不予认可。
三、应具备真实性、关联性
即使“偷录”的行为没有违法,并非所有的录音、录像证据都能被法院采纳。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要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应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且对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除了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外,录音录像内容应具有客观真实性,未被剪接、剪辑,且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或者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对于录音录像证据需提交原件供法院核对。
此外,录音录像内容还要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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