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鹅冤”之真假公章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方履行完毕之后,另一方以公章虚假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要点 裁判要旨归纳 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

“一方履行完毕之后,另一方以公章虚假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要点
裁判要旨归纳
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真假公章 合同履行完毕 九民会议纪要
正 文
“真假公章”、“公章保管”不断出现在热点事件中,前有当当网公章争夺,现有腾讯和老干妈“真假公章”之争。“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的审理要点,以期解决类似“一方履行完毕之后,另一方以公章虚假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争端。
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颁布之后,江西高院、山东高院、广州中院、上海中院、郑州中院等法院均就此问题形成了相关裁判,明确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是否具有代理权而非公章的真假为实质标准。在目前的裁判实践中,如果发生类似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先由主张公章为假的公司通过鉴定等手段举证,举证后由合同相对人来证明盖章之人具有代表权、代理权,此时,公司仍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来否认合同效力。也就是说,“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现在也已成为全国各人民法院裁判公章效力案件的主流观点。
类案赏析
天津某商贸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沪01民终1506号
01 案件归纳
2019年3月28日,商贸公司A与实业公司B签订《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百洁布,合计货款226155元。3月29日,案外人辛某向B公司追加订单,B公司依约发送了货物,并开具了相应发票、提交了物流信息截图。2019年4月10日,A公司签收了上述发票。2019年5月,B公司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A公司主张A公司与B公司并未有过实际接触,且不知货物和货款的最终去向,对其请求不予认可。A公司认为本案实际得利人和接触人为辛某,其并非A公司员工,所盖A公司公章也并非真正的公章,故应由其承担相应后果。2020年1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认为
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加盖的是假章,只要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的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超越代理权的,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本案中,尽管A公司否认《销售合同》上其公章真实性,但合同授权委托人为案外人辛某,辛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外甥, A公司同意辛某借用A公司名义与B公司交易,且辛某已多次借用A公司名义与B公司进行交易,并使用A公司账户向B公司付款。而且A公司收到B公司提供的发票后未提出异议。可见案外人辛某在签订案涉《销售合同》时具有代理权,其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现B公司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应支付货款及运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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