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台风天和恐怖片更配哦。但那只是电影,现实生活中我们都追求大吉大利,买房子更是对方位、风水等要求甚高。小编胆小,凶宅走开!放案例!
A君需要购买婚房,与广州市某房屋的业主B君协商购买事宜。当时A君向B君明确表示其儿媳已经怀孕,所以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小编注:趋避购买凶宅的咒语),并主动向B君询问该房屋是否曾经有死过人。B君告知房屋里面没有死过人,却没有说出有人从该房屋阳台跳楼死亡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A君支付了全部房款123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两个月后,东窗事发,A君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火速找到B君协商退房事宜,但B君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不愿退房。A君遂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双方订立的合同,B君退还购房款123万元并协助办理合同撤销后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法律界对本案情况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合同有效
生老病死本是正常生态规律,买方要求房屋吉利属于封建迷信,只要房屋符合买方的使用条件及要求,就不应支持买方退房的要求。
2、合同无效
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属于民间习俗中的不吉利现象。而民间习俗是善良风俗的一种,其内在精神与社会公德互通,违反了这种习俗实际上就是不尊重社会公德,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若卖方隐瞒了该事实,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3、合同是可撤销的
从我国国情看,普遍观念和风俗习惯都认为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令人感到恐惧和忌讳,这些事件是影响买方是否购买房屋的重大因素之一。若卖方不如实告知,会造成买方重大误解。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合同是可撤销的。
本案明显采用第三种观点处理更为适宜。因为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A君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询问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B君却没有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喔!会不会每天飘在那里啊?这会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A君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支持A君全部仲裁请求。
小编提醒
1.说出来
“如实告知可能影响买卖双方决定的事实”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中。受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影响,普通民众对非正常死亡存在颇深的恐惧。凡是非正常死亡事件,比如自杀、他杀,都能使普通房屋变成“凶宅”,从而造成这样的房屋交易价值降低。若卖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的,可以看出买方对于房屋属“凶宅”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买方仍然愿意购买房屋,是默视“凶宅”信息,并愿意承担对此类房屋的交易风险。反之,若卖方以市场价格、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甚至向购房人保证房屋非“凶宅”的,使买方误认为所购房屋是正常房屋而交易,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写明白
买方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亦应多方探听卖方出售的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互联网当中搜索。在所购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买方更应有意识地要求卖方明确原因。同时,买方亦可要求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卖方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方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卖方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方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
好奇虽好,可不要过分哦!
你敢住京城81号吗?——凶宅心慌慌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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