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聚焦“万事好通”营商环境提优举措,持续提升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为营造全链条服务、全方位保障、全要素支撑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近年来,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聚焦“万事好通”营商环境提优举措,持续提升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为营造全链条服务、全方位保障、全要素支撑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现选取9个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一)多方联动齐聚力 实质化解涉外企业纠纷——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诉启东衡某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二)准确认定股权转让事实 平等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多某株式会社诉悠某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佩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三)滥用商标权利恶意诉讼 赔偿对方合理维权费用——李某诉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四)优化“执破融合”机制 化解无证房产变现僵局——南通华某特钢工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五)强制批准重整推动复工续建 府院联动力促“保交楼、稳民生”——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六)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 促成债务人“信用”重生——季某类个人破产案
(七)纳税企业主观无过错 不应加收税款滞纳金——南通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南通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分局等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
(八)市场准入管理应“非禁即入” 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江苏省如皋兴某加油站诉南通市某局行政许可案
(九)“冻封罚扣”并用 高效执结避免国有资产损失近亿元——南通某冷链物流公司与江苏某甲国际贸易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多方联动齐聚力 实质化解涉外企业纠纷
——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诉启东衡某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2018年期间,某地产集团旗下四家公司就南通市开发建设的某重点项目分别向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申请水表开户,均按特种用水或工业服务业用水收费标准,采用总表制结算。彼时,上述四家公司与启东衡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某地产集团的刘某。2021年10月,美国橡树资本收购衡某公司,成为该公司全资股东,法定代表人亦予以变更。此后,衡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在公司股东变更为橡树资本前,某地产集团四家公司将自来水总表全部接至衡某公司名下,衡某公司成为整个项目的名义用水主体。衡某公司认为,其未实际使用自来水,不应支付水费。自来水公司多次催收水费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衡某公司支付水费210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自来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衡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南通中院二审经审理发现,本案所涉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复杂,民生、资源保护、供用水管理等问题交织,处理难度极大。经多方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了以衡某公司、某物业公司各支付部分款项、自来水公司减免部分水费的调解方案。目前,自来水公司已根据实际用水情况足额收到了拖欠数年的水费,衡某公司、物业、地产、酒店等也回到了正常经营轨道,涉外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圆满协调解决了涉某地产集团“暴雷”后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理顺了涉及住户、物业、地产、酒店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出南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的成果,坚定了外资企业的投资信心。美国橡树资本专程向南通中院赠送“平等保护涉外企业权益、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牌匾。
案例二
准确认定股权转让事实 平等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多某株式会社诉悠某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佩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悠某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全资股东多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多某会社)是韩国公司。佩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与多某会社的代表人金某某等长期存在合作关系,且许某某在悠某公司担任高管。佩某集团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佩某集团以200万美元的价格受让多某会社持有的悠某公司100%股权。该协议加盖多某会社的印章,并有多某会社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的签字。佩某集团根据该协议在行政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多某会社主张该份协议所盖印章及金某某签字均是佩某集团等伪造。多某会社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悠某公司的全资股东,并要求佩某集团履行协助变更义务。一审期间,双方均同意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印章及签字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协议上加盖的印章不是多某会社所持有的印章,签字也不是会社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所签。
【裁判结果】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商设立登记资料及验资报告,可以证实多某会社为悠某公司登记设立时唯一股东,各方对此亦均无异议。虽然佩某集团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多某会社和佩某集团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南通中院判决确认多某会社是悠某公司的全资股东,现登记股东佩某集团应当履行协助变更义务。宣判后,佩某集团、悠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案全面厘清股权转让协议订立的“来龙去脉”,准确认定了双方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合意的基本事实,重新确立外国投资者股东身份,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滥用商标权利恶意诉讼 赔偿对方合理维权费用
——李某诉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起,韩国图某公司获得“too cool for school”在中韩的商标权益,使用“涂酷”作为化妆品的中文名称。2019年,经韩国图某公司授权,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中国地区线上销售“too cool for school”化妆品。
2013年起,哈某公司先后注册第3类化妆品商标“涂酷美妆”“涂酷”,并于2021年转让给原告李某。2023年5月,李某在各电商平台购买韩国图某公司“涂酷”化妆品,标签注明境内责任人为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李某认为上海两公司侵犯其“涂酷美妆”“涂酷”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请求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因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一审认为,公众通过“涂酷”所识别、购买的商品是韩国图某公司的化妆品。现被告经授权销售化妆品,延续先前中文名称“涂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哈某公司明知“涂酷”系“too cool for school”中文名称,系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仍申请注册,主观难谓善意。原告与图某公司无任何商业关系,受让“涂酷美妆”“涂酷”商标,且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囤积“too cool for school”“涂酷”等商标,不具有正当性。原告在案涉两商标权利不稳定,且维权未获监管部门支持的情形下,仍起诉请求高额赔偿,明显构成滥用权利。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判决李某向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李某已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及权利滥用行为,依法规制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发起恶意诉讼的不正当竞争乱象。法院立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在先使用形成的稳定市场认知及权利取得的主观恶意,认定案涉商标系对他人已建立商誉标识的抢注,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并进一步否定滥用不稳定商标权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当性。判决通过判令恶意诉讼方承担被诉方合理维权费用,彰显了司法对商标领域“保护合法”与“惩治违法”的平衡导向,维护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遏制囤积商标、恶意维权的投机行为,是以司法裁判规范商标注册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示范。
案例四
优化“执破融合”机制 化解无证房产变现僵局
——南通华某特钢工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华某特钢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主要从事工具钢、刀具等生产、销售,系江苏省冶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具备黑色金属铸造排污许可。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危机。2024年1月10日,海安法院裁定受理华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同月12日,海安法院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接管工作。
海安法院经调查发现,华某公司有一定市场前景,现有生产线尚有使用价值,厂房、设备等仍具有出租价值。然而公司名下有证房产已被拍卖处置,仅剩一幢无证厂房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待处置,且该无证厂房被已拍卖房产包围,进出不便。
【处理结果】
为保障广大债权人权益,最大可能促成重整成功,海安法院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向债权人征求华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意愿,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尽快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活动。招募期间,有投资人愿意以评估价值的70%作为对价,参与华某公司重整。
2024年9月,华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全部表决组均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0月,海安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华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资金180.2万元现已按约全额到账,各类破产债务得以稳妥解决。其中,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及一万元以下小额债权得以100%清偿,其他普通债权清偿率至少提升2%。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结合“产业焕新 空间再造”行动服务企业纾困解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一方面充分发挥“执破融合”优势,弥补了传统执行与破产程序中关于资产的发现与处置的不足之处,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借助破产程序,对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及时进行“抢救”,助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促进了存量资源高质量发展,实现了破产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五
强制批准重整推动复工续建 府院联动力促“保交楼、稳民生”
——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系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系列诉讼、执行案件,公司债务总规模逾10亿余元。2024年6月,某置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海门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海门法院指导管理人高效推进债权审核、意向投资人招募遴选、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磋商和表决等核心工作。在区政府主导下,海门法院组建工作专班,联合住建局多次接访购房人代表,释明案件进展,有效防范矛盾激化风险。海门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引入由不良资产专业机构与国有房企组成的联合体主导重整,通过“共益债”方式注入项目运营资金,并由国有房企承担后续项目的代建代销,确保项目顺利复工交楼。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后,购房债权等组均表决通过,工程款优先债权组未通过。管理人据此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海门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重整计划草案对工程款优先债权安排全额清偿,且有相应资产保障。虽该组未通过草案,但草案未损害该组债权人利益。2024年12月,海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着眼“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创新运用“共益债+代建代销”模式,成功化解房企债务危机、盘活烂尾项目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处理成功盘活土地63.7亩、房产99966.6平方米,实现了购房债权1.51亿元、工程款优先债权2936万元、担保债权3.8亿元、税收债权37万元的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清算状态下的0%提升至4.29%,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盘活和地方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的生动实践。
案例六
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 促成债务人“信用”重生
——季某类个人破产案
【基本案情】
现年65岁的被执行人季某,没有固定收入,日常以打零工为生。数年前,其因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纠纷被如东法院判决给付李某等债权人3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因季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季某获悉执行法院可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便向该院申请适用该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理。
【处理结果】
如东法院受理季某类个人破产申请后,依法对其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债权人亦认可季某确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的事实,同时表示同情和理解。经协调,4位债权人均同意在放弃部分赔偿款、欠款本息合计11万余元的情况下,由季某分期3年履行剩余义务。此外,鉴于该案破产管理事务较少且无需代表被执行人季某另行参加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为降低债务清理成本,根据省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如东法院决定由案件承办人直接履行管理人职责。在债权人会议上,各债权人均同意季某提交的债务清偿和解方案,当事人间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季某已累计履行10万余元,为自己赢得了信用“重生之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季某卸下沉重的债务包袱,防止其因过度负债而陷入生活困境,充分体现了“类个人破产”程序鼓励创新、容忍失败、支持重生的价值导向。本案入选全省“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七
纳税企业主观无过错 不应加收税款滞纳金
——南通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南通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分局等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某税务分局)接到上级推送的风险点:南通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购进的原材料豆粕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属于可加计抵扣的农产品,该公司存在不应加计抵扣而抵扣的税收风险。某生物公司对该风险点所涉政策适用提出异议。某税务分局向该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8月11日之前补缴所欠税款。某生物公司提交情况说明,未补缴相关税款。某税务分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某生物公司已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款予以追缴,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某生物公司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某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某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区税务局维持了税务处理决定。某生物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税收滞纳金具有惩戒属性,加收时应以相对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某生物公司对政策文件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主观上不具有可归责性,税务机关对因此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适度包容。但在税务机关发出内容明确的自行补正通知后,该公司对权利义务已经明知,未依法补缴的,属于过错明显,应承担滞纳金责任。生效判决遂将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变更为自通知书中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典型意义】
税收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友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本案指出,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在结合具体案情对企业是否具有过错加以评判的基础上,对滞纳金的起算点予以调整,最终减轻了企业的滞纳金责任。本案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法律秩序,也为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了规则指引。
案例八
市场准入管理应“非禁即入” 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江苏省如皋兴某加油站诉南通市某局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如皋市某镇农机站加油站(以下简称农机加油站)营业执照登记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原经营场地因城镇道路拓宽整体搬迁停止运营。2020年6月,根据相关规划及现场勘察,南通市某局审核确认,该加油站新的选址地块符合设置规划,并进行公示。江苏省如皋市兴某加油站(以下简称兴某加油站)就争议地块与其距离过近提出异议;南通市某局作出回复,选址距离符合《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农机加油站于2021年2月提交了竞拍取得争议地块文件等申请材料后,南通市某局于2021年5月批复同意农机加油站在争议地块建设。兴某加油站认为农机加油站选址不当且农机加油站系集体企业,其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依法应予吊销,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通市某局作出的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认为,农机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加油站设置间距规定,判决驳回兴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兴某加油站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南通市某局批复同意在争议地块建设加油站在主体、间距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某加油站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江苏高院再审审查认为,农机加油站报请南通市某局审批迁址,因没有法律规定审批机关需审查申请人的企业性质,以及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不具有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的资格条件,该加油站作为集体企业已提交法定申请文件,南通市某局依法审批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兴某加油站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市场准入行政争议。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十分重要。行政机关在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时,应坚持对不同性质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破除市场准入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遵循“非禁即入”原则,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成品油零售许可资格方面秉持非歧视理念,依法保障不同性质的经营主体平等进入市场,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对规范市场准入,维护统一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全国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
“冻封罚扣”并用 高效执结避免国有资产损失近亿元
——南通某冷链物流公司与江苏某甲国际贸易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南通某冷链物流公司接受江苏某甲国际贸易公司委托进口大批冷冻肉类,由江苏某甲国际贸易公司的关联公司江苏某乙国际贸易公司付款提货,同时,冷链物流公司委托江苏某冷藏服务公司代理仓储、控货、放货服务。2023年11月,江苏某乙国际贸易公司在提走部分货物后,不再履行提货、付款义务,南通某冷链物流公司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
【执行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该案申请人为国有控股公司,案涉金额较大,保全执行一旦放缓,将极大增加财产转移风险。通州法院遂根据保全申请,历时5天对其所有但不为其实际控制的1080吨冷冻牛肉(价值800余万元)完成异地扣押,同时冻结案件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查封房产6套。
【典型意义】
该案被保全物品为大宗临期生鲜物品,执行场所为零下18度的冷库,执行任务时间紧急,且异地执行难度较大、风险系数较高。通州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当天即组成16人执行专案团队,冻结查封同步施策,同时通过罚款预警敦促相关物业管理人员配合,专案团队密切配合,妥善有序完成超千吨临期冻品的异地扣押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损失近亿元。
来源:市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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