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四)——取水许可审批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我国实行有偿取水许可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我国实行有偿取水许可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矿山建设项目中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一、矿山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二、取水许可审批流程的几点说明
(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自2015年10月11日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水利部审批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但是在各地具体规定出台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审批的,依然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机关
►1.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2.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1.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2.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3.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提出取水申请的时点
1.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2.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3.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四)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为取水申请的审批机关。除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外,其他其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为:
1.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2.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3.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6.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2.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取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7.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9.根据地方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时效
►1.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2.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三、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一)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后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后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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