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在社会民众的日常工作生活中被广泛运用,通过申请实施公证行为,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务纠纷发生,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
如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出现错误,该如何处理呢?
一、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因公证书错误损害了合法权益,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证书?
根据我国的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错误,不能对公证处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公证处只是国家设立的证明机构,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并不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公证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主体,也就是说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无法起诉公证处要求其撤销公证书。
二、如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因公证书错误造成了经济损失,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因公证书错误造成经济损失,不能直接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就该公证书内容引发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以公证书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已经确认公证书出现错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现实中之所以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错误导致自己经济损失可以对公证处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主要是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内容的错误解读。我们仔细分析该条文可以发现,该规定是指“就该争议的公证书内容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公证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可以以公证书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非是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公证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已经明确指出何种情况可以提起对公证处的民事诉讼: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公证处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失,这一过错事实已经得到确认。
三、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错误,既不能对公证处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直接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当事人如何维权?
具体而言,分为三种:复查、投诉、部分情形下的民事诉讼。在此主要针对复查和投诉进行简要论述。
(一)复查
1、复查提出方式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时效期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复查中断情形
同时如果在复查当中,除了申请人撤销申请以及死亡等导致中断情形外,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另行就公证书争议内容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规定,2006年3月1日以后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应当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根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按行政申诉程序处理有关争议。
3、复查处理结果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投诉
1、投诉提出方式
根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投诉中断情形
根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共有四种情形:第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第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第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第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3、投诉处理结果
根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地方公证协会在公证争议复查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认为公证书错误,那么可以针对就该公证书内容引发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以公证书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针对该公证书提起复查,如果复查结果不满意可以继续提起投诉。当然如果公证书的错误已经得到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协会的确认,且对自己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与公证处协商赔偿,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公证书错误的处理方法
作者:韦清龙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