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张某在某市向某施工单位承包海砂吹填工程,张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双方签订《海砂供需合同》,约定:陈某负责海砂的采、运、卸服务。陈某通过自己的沙船将海砂运输并卸载在指定海域,合同价款按海砂立方量计算。同年5月,双方结算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50万。事后,张某只支付了100万,剩余50万一直未付。最终陈某将张某及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及总包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工程款,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海砂吹填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产生争议,因为如果“海砂吹填”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则讼争合同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海砂买卖合同,而这个认定直接影响到陈某能否向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主张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讼争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陈某就可以连带起诉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如果讼争合同是买卖合同,陈某只能追求张某的付款责任。笔者认为,海砂吹填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1、首先,陈某为涉案工程提供的作业服务是采、运海砂并吹卸至指定海域,目的不在于交付一定数量的海砂而在于按工程要求完成特定作业并取得成果;其次,陈某的酬劳是按完成的海砂工程量结算,这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三大类,而“土木工程”又可分为“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等多类,“水工工程”又可分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等多类,海砂吹填即属于水工工程的范畴。这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为本案确定的案由予以佐证: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确定的案由为“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这可以视为人民法院对合同的工程性质的认定。
由上可见,海砂吹填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应结合总包合同、案涉海沙吹填的作业内容和价款结算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而不能仅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定。只有准确认定合同性质才能有效实现权利主张。
海砂吹填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
作者:苏日辉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张某在某市向某施工单位承包海砂吹填工程,张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双方签订《海砂供需合同》,约定:陈某负责海砂的采、运、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