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原罪真的得到了大赦?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8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三项改革举措中明确提出“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

8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三项改革举措中明确提出“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对此,一些自媒体纷纷做出解读,如《大赦民企原罪,为下一步经济改革注入新动力》、《一锤定音,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历史困局大破解: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等,大有一片迷雾尽散、普世欢腾的喜悦。
民企的原罪真的得到了大赦?
笔者通过分析《意见》认为,上述解读存在严重的偏颇,极有可能对民营企业家形成误导。所谓民企历史“原罪”,并非法律名词,而是借用宗教词汇描述民企在早期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违法背德行为,包括偷税漏税、行贿、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钻法律空子等,《意见》对此抽象表述为“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而全面审视《意见》第三项“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改革措施,这种“不规范”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司法不规范
对此《意见》的表述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
2 民企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
《意见》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细究之下,上述两种“不规范”的处理原则都与大赦原罪无大关联:
首先,纠正民企违法案件中的司法不规范,依法赔偿错案冤案当事人的损失,明显是要为被不规范司法侵害产权的民企翻案平反,这是对长期以来重公有、轻私有制度环境下选择性司法对民企不公的矫正。该类案件中的民企是错案冤案受害人,恢复其权益与大赦原罪无关;
其次,对于民企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即所谓的民企原罪,《意见》明确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从法律的层面,即不用新法处罚民企过去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但对旧法规定为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旧法处罚较重但新法处罚较轻的行为适用新法,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绝不对民企进行定罪处罚。言下之意,民企的不规范行为仍然要依法予以追究,所谓的“赦免”仅限于过去是犯罪但现在不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投机倒把罪),以及过去处罚较重现在处罚较轻的犯罪可按现在较轻的处罚执行(如集资诈骗罪),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刑法精神,而非《意见》首创,更非像某些媒体自说自话的不论青红皂白一笔勾销,所谓的大赦纯属空穴来风。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便是一部不断完善产权保护的历史。2004年“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入宪,2007年《物权法》实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2014、2015年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也分别对产权制度的发展作出重要安排。此次《意见》的通过更是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显示出扭转非公有制经济不平等地位的决心。但真正要突破以往的政治框框,消除非公有制经济面对的各种隐形壁垒,不在于任何形式的热闹炒作,无关乎民企历史原罪的赦免与否,可以走的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坚定地回归法治层面,将纸上的落实到司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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