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主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四川恶犬伤人的案件在网络上引起关注,一只未栓绳的大型犬主动扑向一对母女撕咬,造成女孩重伤。各地频发私人豢养犬只伤人事故,引发舆论对于城市养犬乱象以及管理缺失问题的讨论。

近日,四川恶犬伤人的案件在网络上引起关注,一只未栓绳的大型犬主动扑向一对母女撕咬,造成女孩重伤。各地频发私人豢养犬只伤人事故,引发舆论对于城市养犬乱象以及管理缺失问题的讨论。
一、犬类伤人的侵权认定规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特殊侵权的一项。就犬类伤人而言,《民法典》中将犬类分为两类:烈性犬与非烈性犬。
(一)非烈性犬
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非烈性犬伤人侵权适用一般饲养动物的过错推定原则,构成要件为四项:
1.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占有、管理;2.动物伤人;3.存在损害结果;4.动物伤人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犬类主人提出抗辩,伤人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犬类侵权,但是应由犬类主人举证证明,否则抗辩事由不成立。犬类主人仍然要对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烈性犬
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烈性犬侵权采取无过错原则,构成要件为以下两项:
1.饲养烈性犬;2.造成损害结果及存在因果关系。
要注意,烈性犬侵权不存在抗辩事由,侵权人不得以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要求减免责任。
烈性犬的认定,国家并未出具明确的标准,一般地方政府或人大出台地方法规对烈性犬的范围进行规定,如十堰市公安局公布了禁止饲养38种烈性犬及其杂交犬。
二、犬类伤人的民事责任
犬类伤人的民事赔偿按照侵权责任计算,具体如下:
医疗费(凭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
若造成残疾的,除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外、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索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0号
林洋与徐长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林x带其子(时年四岁)回玉泉路的父母家,在院门口父子二人遭到被告徐x长期驯养的三只无证猛犬无端围咬,原告因护子被犬咬伤,经医学诊断为“狂犬病Ⅱ级咬伤”。
【裁判要旨】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犬只将原告咬伤,被告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合理的看管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林x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400元。"
三、犬类伤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处罚力度相对有限,这是因为,一方面如何界定“放任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处于15日以下拘留的,必须要证明犬类主人有主观故意,实践中是有难度的。
四、犬类伤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刑法》没有对犬类伤人作出直接的刑事处罚规定,分散在众多的法条之中,从司法实践中看,犬伤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3类: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司法实践中,犬类致人死亡,证明犬伤人是犬主人指示是个实务难题,如果犬主人自己不承认,一般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犬类致人重伤,被害人单一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若被害人人数众多,犬主人放任犬对他人持续产生危害,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3刑初42号
黑龙江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动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在自家牛舍院内散放的四条成年犬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牛舍时将牛舍大门关上但未上锁,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马玉书被犬咬伤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依法惩处。
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索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5)兵一刑终字第00016号
【裁判要旨】
被上诉人杨某一承包的枣园紧临连队的公共交通道路,上诉人吴某一为看护枣园,饲养了一只藏獒和两只狼狗,其明知藏獒、狼狗等烈犬极具攻击性和危险性,但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在藏獒、狼狗等伤人后,虽对藏獒采取了一定的拴养措施,但对狼狗未进行有效控制,仍未能避免烈犬伤人,2010年至2013年三年间,藏獒咬伤2人,狼狗咬伤7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对饲养的烈犬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
被告人吴某一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防范恶犬伤人事件需要综合的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公众教育、养犬人的责任以及社区合作,才能有效降低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率,确保社会的安全。
2.建议像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和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一样,治理犬只伤人。对故意纵狗伤人,或者疏于监管导致的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明确法律适用,依法惩治。
3.面对恶犬主动袭击时,应大声呼救,可以对恶犬进行直接扑杀,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若袭击人的犬为流浪犬,在可以确定犬主人的情况下,由犬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未能寻找到犬主人的情况下,被侵害人可选择先行向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请求赔偿,如对居住、经营等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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