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我国面临着防控肺炎疫情的巨大挑战,医护人员、解放军人等特殊岗位人员奋战在一线,令人动容;而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又该如何在重大疫情之下不添乱、不生事,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本文中,编者将结合时事新闻、从五个方面入手,阐述疫情之下普通人视角下的刑事风险防控,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
1、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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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自武汉而起,全国人民都在积极帮扶,贡献爱心,仍然存在极少数不和谐的声音。下面两则案例,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日前,江西吉安的刘某因在微信上散布肺炎患者刘某某死亡的谣言,被当地警方予以行政处罚;而沈阳的刘某因在微信上发布与疫情相关的谩骂视频,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表达须有事实依据。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对公共秩序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多以行政处罚为主;若主观恶性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科处刑罚。
可见,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网络本身也具有其秩序,因违法行为造成网络秩序混乱的,仍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社会管理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被定罪处罚!
疫情期间,不仅要管住腿不外出,更要管好嘴不生事。我们防治的是肺炎,而不是武汉同胞!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2、《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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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全国上下应当戮力同心防控肺炎,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然而难免有人以身试法、在违法的边缘频繁试探;如下二则案例的行为,因不配合安全防疫检查而分别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二者的区别何在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拒不配合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防疫是命令,防控是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健康,尊重疫情防控人员,配合防疫工作安排,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社会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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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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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所有中国人的心。疫情面前,我们对真相的渴望无比强烈,但总有造谣生事之人,让许多谣言趁虚而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尤其是疫情期间,编造或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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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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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宁男子苟某的病情备受社会关注,在明知自身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拒不配合检查、行程报备工作,刻意接触密集人群,最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强制隔离。
而徐州市也出现了类似的行为,2020年1月14日,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及发热病情,多次前往公共场所,后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徐州市警方立案侦查并强制隔离。
同样是“发热、接触公共场所人群”的行为,为何二者涉嫌的罪名却不同?为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编者特在此予以简要解释: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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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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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了人们的必备品,一时间口罩成了紧俏商品,甚至“一罩难求”。利用全民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有人打起了歪主意,本身不具有销售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仍非法销售口罩获取不当利益,发“国难财”,违反国家在防控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最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此外,虽暂未经官方确认本次疫情的起因,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也是大概率引起肺炎的源头之一。即便如此,也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为谋私利非法贩卖野生动物。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在疫情期间还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风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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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疫情当前,国家有难,匹夫有责。
身为普通的老百姓能够做到不造谣、不传谣、配合检查、及时报备就是对坚守在岗位上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等一线人员的最大支持。
人间有爱,众志成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为英雄城市武汉加油!为我们伟大的祖国加油!
防疫,战“疫”,你不能触碰的底线!
作者:刑事部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2020年伊始,我国面临着防控肺炎疫情的巨大挑战,医护人员、解放军人等特殊岗位人员奋战在一线,令人动容;而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又该如何在重大疫情之下不添乱、不生事,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