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件简述
近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将众多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的商户诉至法院,并提出如需继续使用该字样需每年交1000元会费,否则需赔偿3万到5万。
02 地名可注册商标?
按照《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逍遥镇为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的乡镇,非县级行政区划,故“逍遥镇”可以用作注册商标。
03 收会费是否合理?
“逍遥镇”申请的商标类型为一般类,与该类商标不同集体商标、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申请集体商标需要提交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具体包括;(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依照上述规定,集体商标有商标管理规则,且集体商标专用权并非通过许可方式获得,而必须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成员才能使用。“逍遥镇”为一般类商标,其专用权获得应为许可方式,无需成为该组织成员。据此,笔者认收取会费缺少依据,1000元的费用名为会费,实际上仍是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费。
04 是否构成侵权?
“逍遥镇”商标由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于2003年分别在29类(肉类、食品等)/43类(餐馆、饭店等)商品及服务中注册;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因“逍遥镇”已被注册,商户在门牌上使用逍遥镇字样,存在商标权侵权的风险。如被认定为商标权侵权,则需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05 哪些事由可供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对商标专用权的行驶设置了限制,该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笔者认为“逍遥镇”作为风味胡辣汤的发源地,在介绍逍遥镇胡辣汤时难以避免会用到该字样;而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提供者的标志,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会产生该商品是来源于商标持有人“西华县胡辣汤协会”的混淆,或许可以构成此处的正当使用。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先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逍遥镇”系在2003年注册,根据该条规定,在该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的,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
为防止商标得不到有效利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诉商户可根据该条规定要求专用权人提供证据,如不能证明在第29类及第41类范围内实际使用的,则商户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06 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网传“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商标维权一事的情况说明,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浅析“逍遥镇”商标维权事件
作者:王劲松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01 事件简述 近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将众多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的商户诉至法院,并提出如需继续使用该字样需每年交1000元会费,否则需赔偿3万到5万。 02 地名可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