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金额可不可以随便“吹牛”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背景:某某公司共有甲乙两名股东,章程约定甲股东认缴出资额700万元,乙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5年12月31日。

案例背景:某某公司共有甲乙两名股东,章程约定甲股东认缴出资额700万元,乙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5年12月31日。但该公司于近日决议解散注销,经公司催促乙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且不愿意清算。
一、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对于出资金额是否可以随意“吹牛”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是“NO”!
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的,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届至,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
在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大多会在章程中对于认缴出资约定较长时间的出资期限,但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的,公司必须了结各种商业事务,只能进行清算。因此在实务中,公司一旦解散或破产清算,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股东需要完全出资,从而确保公司清偿债务后股东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案例一:在(2020)陕民申2171号杨洋与西安立杭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立杭公司的章程确定杨洋出资490000元的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之前,但因立杭公司已被民事判决判令解散,杨洋认缴出资的期限因立杭公司被解散而提前届满。故申请人主张的其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理由不能成立。
2、案例二:在(2021)沪02民终468号王郡与上海格秀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解散后必须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终止,一旦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本案中,尽管格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39年5月23日,在格秀公司股东于2020年5月15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解散格秀公司时,格秀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王郡应当向格秀公司缴纳出资87,343.61元,并支付自公司解散决议作出次日起算的利息。
二、那么能不能把“吹牛”的出资再任意减资呢?
答案仍是“NO”!
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而擅自减资,需要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 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旨为: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认缴的出资也是不能随便减资的,否则一旦减资不当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能不能虚假向工商局提交承诺书,注销该公司呢?
‍‍‍如果公司对外有债务,“虚假”承诺注销公司的行为不能起到“防火墙”作用,反而更容易“引火烧身”!
如果公司被注销了,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工商局存档的“承诺书”直接向股东追缴相关债权。‍‍‍
四、总结
由此可见,认缴制下,出资数额的“牛皮”可不是随便“吹”的。
最好在公司注册时,根据公司从事事务量力而行,此后根据公司发展速度,逐步增资;另外要注意公司账务清晰,以便对于是否出资能够清晰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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