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我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设施建设。国有资金项目一般投入资金大、周期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一旦遭到侵害很难恢复原状,而且很多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笔者认为,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体系中,可以达到运用司法的制度使个人、公众和社会之间的价值理念实现有机平衡的效果,进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利益遭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一 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国有资金项目的管理自然也属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民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并未得到相应保障。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这样,公民才能将法定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而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对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迫切需求,使得公民能够对侵犯国有资金项目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从而保证了公民对国有资金项目享有的权利。进言之这一制度,将公民个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从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看得见”的权利,为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创造了条件。
同时,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对国有资金项目的保护被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之下,无疑可对不法行为起到防范和震慑作用,进而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依法行为。此外,因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使得此种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和结果往往会改变重大决策行为,也为立法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资料,促使其补充、完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节省了立法资源,也使国有资金项目的运作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二 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
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担任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起诉人,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价值:
(一)从法理上分析,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对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进行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且检察机关的设立本来就是为设定公诉权以维护公共利益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法律依据上看,2015年7月1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江苏等13个省份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30日试点到期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写进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从2017年7月1日起向全国推开。此为检察机关提起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拥有受过法律专门训练的公务人员,在维护司法权有序运转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有能力就相关行为是否对国有资产或社会公益造成损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26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行政公益诉讼13.7万件。
(四)从诉讼程序看,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可以先行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以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能,通过多重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从现实需要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可以解决在因诉讼主体不确定或缺位的情况下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干预,而且有利于体现公平和社会正义。
综上,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作为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起诉人,不仅于法有据,且能督促国有资金项目各参与人严格依法遵规履行职能职责或义务,进而实现公共利益。
国有资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作者:赵航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为加速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我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