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跨境电商行业,在我国已经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施,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日趋紧密的背景下,跨境电商交易更是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带来了新的亮点和新的增长,我国也在近年来频繁制定、出台规范、发展跨境电商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在上一篇,我们就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方式和代码进行了解读,本篇将在上一篇文章的基础上,对跨境电商行业涉及的进出口跨境电商主要商业模式以及参与的主要主体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正在或即将从事跨境电商行业的企业等主体有所帮助。
一、跨境电商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
我们提到过根据交易性质及交易主体的不同,跨境电商分为B2B、B2C、C2C、B2B2C商业模式,在这几种商业模式下,B2B、B2C显然是跨境电商行业近年来的热点和趋势。因而我们将重点从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模式以及各自的商业典型案例入手,进一步剖析B2B、B2C特征以及交易流程。
(一)跨境电商B2C模式
1、定义及特征
跨境电商B2C(Business to Customer)主要是指企业卖家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运送至消费者,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商品展示、下单、支付的贸易形式,该模式下对应的是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主要用于服装、电子产品和配件、通信产品等个人、家庭消费品的销售。在此种交易模式下,跨境电商B2C具有如下特征:
企业卖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一般属于终端消费环节;
零售模式,产品类型少、订单分散;
货物量数量小、金额少;
主要采取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物流方式;
退换货方面不够便捷、迅速;
为企业卖家提供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机会,提高品牌影响力。
2、交易流程
跨境电商B2C模式的贸易流程如下:

B2C进口流程

B2C出口流程
3、细分模式
在跨境电商B2C模式下,又细分为第三方平台模式、自营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具体如下:
(1)第三方平台模式。第三方平台模式的具体情况是由跨境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集中海内外各种电商企业(供应商),并与电商企业签订跨境平台入驻协议。跨境电商作为第三方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入驻平台的电商企业缴纳的入驻服务费和交易佣金等,典型代表为天猫国际。此种模式下的主要弊端在于跨境电商作为第三方平台无法对产品品质等严格把关,也难以避免假货或恶意营销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平台内可供选择的商品取决于跨境电商企业拥有的商品/服务类型,因而商品/服务非常有限。
(2)自营模式。自营模式是指跨境电商平台自行前往境外采购商品/服务,采购后上传平台销售,不依赖于跨境电商企业,自行完成采购、在线宣传、处理订单等一系列事项。此种模式下的物流一般采取保税区或海外仓发货模式,典型代表为考拉海购。该模式下的主要弊端在于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同时完成采购、在线销售等,对平台的运营资金、能力等要求较高;而且容易发生无法准确预判商品/服务的畅销情况,从而容易导致商品积压。
(3)混合模式。混合模式则是同时结合第三方平台运营和自营模式而形成,一方面跨境电商平台会自行采购并销售自有商品/服务,另一方面也有跨境电商企业入驻,为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搭建平台,典型代表有京东全球购。混合模式因为结合了第三方平台模式和自营模式特征,克服了两类模式的主要缺点,但也会产生相应问题,如混合模式下的跨境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销售的同类商品竞争激烈,造成资源的重复以及对应的内部管理问题。
不论在上述任一模式下,只有跨境电商平台对商业模式进行创新,交易流程、产品监控体系以及售后保障的完善,以及跨境电商企业对采购源头的严格把握,才能共同给消费者带去良好体验。
(二)跨境电商B2B模式
1、定义及特征
跨境电商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主要是指一国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其他关境企业达成商品下单、在线支付与结算等交易意向,并通过跨境物流运输商品的国际商业活动,这一种模式的主体都是企业,一般对应着跨境电商批发模式,主要用于企业或者公司间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进行物品与服务的交换的一种商务活动。该模式的主要特征如下:
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进行商品批发,非终端消费环节,后续可能还会存在商品二次转售或交易;
商品规模大、批量大、金额大,有利于降低电商企业(销售商)的经营成本;
交易双方企业会达成长期合作需求,双方主体运营更加稳定;
退换货相比B2C模式会更容易;
线上进行宣传和支付,交易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接近传统贸易。
2、交易流程
在我国,跨境电商B2B模式主要是出口模式,且该出口模式已被我国海关纳入监管范围,并分为出口海外仓和直接出口,以下为二者的出口流程:

B2B出口海外仓流程

B2B直接出口流程
3、细分模式
在跨境电商B2B模式下,主要分为自建B2B交易网站模式和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具体如下:
(1)自建B2B交易网站模式。自建B2B交易网站模式也即自营模式,是跨境电商B2B平台自行采购商品后在自身平台展示、宣传,企业买家下单后,跨境电商平台此时作为供应商通过跨境物流配送商品,典型代表为兰亭集势。自营模式的主要弊端与B2C自营模式类似。
(2)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将企业买家和企业卖家的需求对接,主要提供商品展示和撮合交易,并从中赚取会员费或其他增值服务费用,典型代表为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该种模式下的主要弊端与B2C平台模式类似。
二、跨境电商的主要参与主体
在上述商业模式下,我们也提到了多方参与主体,比如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消费者等,以下我们就所涉主体进行介绍、分析。
(一)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
1、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般是跨境商品的所有权人;依据进出口跨境电商的不同,包括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和自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企业。与国内贸易相比,跨境电商企业一般可以对应销售者。
2、跨境电商企业代理人
在这里,我们描述的代理人不是一般民法上的代理人,而是跨境电商行业中特定的代理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二条,境外跨境电商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办理商品进口手续,即指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海关注册、通关手续的企业,且需要与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行业中最为特殊且重要的主体之一为跨境电商第三方经营平台,也即供交易双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经营者。交易双方(即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平台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网页空间、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等服务进行交易。当然,根据跨境电商的商业模式分类,跨境电商平台也可能会存在承担跨境电商企业(销售者)的角色,即当平台作为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在平台销售商品时需要承担供应商的责任。
(三)跨境电商境内服务企业
跨境电商境内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运营资质的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提供交易中涉及的款项支付、商品运输及仓储、报关等服务,并持续接受交易过程中海关等部门的监管和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跨境电商境内服务企业的类型包括: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报关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企业等。
(1)支付企业:为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提供跨境电商支付服务的主体,该主体需要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
(2)物流企业:为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后,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提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的主体。跨境电商模式下,物流企业还可以在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委托下,向海关传送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3)仓储企业:一般是在保税模式中出现,该企业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对存储的商品进行保管。
(4)报关企业:即是接受跨境电商企业等委托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
(5)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企业:电子口岸企业,主要负责搭建海关、跨境电商企业等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所上传的数据可直接对接海关总署内部系统,节省跨境电商企业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四)消费者
跨境电商商业模式下的消费者与一般的消费者无异,即为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既包含境内消费者,也包含境外消费者;其中,我国针对采取网络等非实体购物方式中的消费者制定了特殊保护机制,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前述规定的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销售企业应当出具相应的电子凭证,该凭证可用于消费者日后维权使用;
规定了网购商品的一般退换货原则,即除特殊商品外,一般网购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且平台或平台企业均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均应对消费者的售后提供相应保障,平台内企业需要承担更换、退货、退款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且平台若未对平台企业尽到审核义务或明知商品/服务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需赔偿由此对其造成的损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对电商平台、企业进行监督,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跨境电商行业,在我国已经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施,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日趋紧密的背景下,跨境电商交易更是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带来了新的亮点和新的增长,我国也在近年来频繁制定、出台规范、发展跨境电商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在上一篇,我们就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方式和代码进行了解读,本篇将在上一篇文章的基础上,对跨境电商行业涉及的进出口跨境电商主要商业模式以及参与的主要主体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正在或即将从事跨境电商行业的企业等主体有所帮助。
一、跨境电商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
我们提到过根据交易性质及交易主体的不同,跨境电商分为B2B、B2C、C2C、B2B2C商业模式,在这几种商业模式下,B2B、B2C显然是跨境电商行业近年来的热点和趋势。因而我们将重点从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模式以及各自的商业典型案例入手,进一步剖析B2B、B2C特征以及交易流程。
(一)跨境电商B2C模式
1、定义及特征
跨境电商B2C(Business to Customer)主要是指企业卖家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运送至消费者,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商品展示、下单、支付的贸易形式,该模式下对应的是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主要用于服装、电子产品和配件、通信产品等个人、家庭消费品的销售。在此种交易模式下,跨境电商B2C具有如下特征:
企业卖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一般属于终端消费环节;
零售模式,产品类型少、订单分散;
货物量数量小、金额少;
主要采取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物流方式;
退换货方面不够便捷、迅速;
为企业卖家提供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机会,提高品牌影响力。
2、交易流程
跨境电商B2C模式的贸易流程如下:

B2C进口流程

B2C出口流程
3、细分模式
在跨境电商B2C模式下,又细分为第三方平台模式、自营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具体如下:
(1)第三方平台模式。第三方平台模式的具体情况是由跨境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集中海内外各种电商企业(供应商),并与电商企业签订跨境平台入驻协议。跨境电商作为第三方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入驻平台的电商企业缴纳的入驻服务费和交易佣金等,典型代表为天猫国际。此种模式下的主要弊端在于跨境电商作为第三方平台无法对产品品质等严格把关,也难以避免假货或恶意营销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平台内可供选择的商品取决于跨境电商企业拥有的商品/服务类型,因而商品/服务非常有限。
(2)自营模式。自营模式是指跨境电商平台自行前往境外采购商品/服务,采购后上传平台销售,不依赖于跨境电商企业,自行完成采购、在线宣传、处理订单等一系列事项。此种模式下的物流一般采取保税区或海外仓发货模式,典型代表为考拉海购。该模式下的主要弊端在于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同时完成采购、在线销售等,对平台的运营资金、能力等要求较高;而且容易发生无法准确预判商品/服务的畅销情况,从而容易导致商品积压。
(3)混合模式。混合模式则是同时结合第三方平台运营和自营模式而形成,一方面跨境电商平台会自行采购并销售自有商品/服务,另一方面也有跨境电商企业入驻,为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搭建平台,典型代表有京东全球购。混合模式因为结合了第三方平台模式和自营模式特征,克服了两类模式的主要缺点,但也会产生相应问题,如混合模式下的跨境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销售的同类商品竞争激烈,造成资源的重复以及对应的内部管理问题。
不论在上述任一模式下,只有跨境电商平台对商业模式进行创新,交易流程、产品监控体系以及售后保障的完善,以及跨境电商企业对采购源头的严格把握,才能共同给消费者带去良好体验。
(二)跨境电商B2B模式
1、定义及特征
跨境电商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主要是指一国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其他关境企业达成商品下单、在线支付与结算等交易意向,并通过跨境物流运输商品的国际商业活动,这一种模式的主体都是企业,一般对应着跨境电商批发模式,主要用于企业或者公司间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进行物品与服务的交换的一种商务活动。该模式的主要特征如下:
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进行商品批发,非终端消费环节,后续可能还会存在商品二次转售或交易;
商品规模大、批量大、金额大,有利于降低电商企业(销售商)的经营成本;
交易双方企业会达成长期合作需求,双方主体运营更加稳定;
退换货相比B2C模式会更容易;
线上进行宣传和支付,交易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接近传统贸易。
2、交易流程
在我国,跨境电商B2B模式主要是出口模式,且该出口模式已被我国海关纳入监管范围,并分为出口海外仓和直接出口,以下为二者的出口流程:

B2B出口海外仓流程

B2B直接出口流程
3、细分模式
在跨境电商B2B模式下,主要分为自建B2B交易网站模式和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具体如下:
(1)自建B2B交易网站模式。自建B2B交易网站模式也即自营模式,是跨境电商B2B平台自行采购商品后在自身平台展示、宣传,企业买家下单后,跨境电商平台此时作为供应商通过跨境物流配送商品,典型代表为兰亭集势。自营模式的主要弊端与B2C自营模式类似。
(2)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将企业买家和企业卖家的需求对接,主要提供商品展示和撮合交易,并从中赚取会员费或其他增值服务费用,典型代表为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该种模式下的主要弊端与B2C平台模式类似。
二、跨境电商的主要参与主体
在上述商业模式下,我们也提到了多方参与主体,比如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消费者等,以下我们就所涉主体进行介绍、分析。
(一)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
1、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般是跨境商品的所有权人;依据进出口跨境电商的不同,包括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和自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企业。与国内贸易相比,跨境电商企业一般可以对应销售者。
2、跨境电商企业代理人
在这里,我们描述的代理人不是一般民法上的代理人,而是跨境电商行业中特定的代理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二条,境外跨境电商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办理商品进口手续,即指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海关注册、通关手续的企业,且需要与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行业中最为特殊且重要的主体之一为跨境电商第三方经营平台,也即供交易双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经营者。交易双方(即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平台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网页空间、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等服务进行交易。当然,根据跨境电商的商业模式分类,跨境电商平台也可能会存在承担跨境电商企业(销售者)的角色,即当平台作为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在平台销售商品时需要承担供应商的责任。
(三)跨境电商境内服务企业
跨境电商境内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运营资质的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提供交易中涉及的款项支付、商品运输及仓储、报关等服务,并持续接受交易过程中海关等部门的监管和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跨境电商境内服务企业的类型包括: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报关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企业等。
(1)支付企业:为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提供跨境电商支付服务的主体,该主体需要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
(2)物流企业:为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后,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提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的主体。跨境电商模式下,物流企业还可以在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委托下,向海关传送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3)仓储企业:一般是在保税模式中出现,该企业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对存储的商品进行保管。
(4)报关企业:即是接受跨境电商企业等委托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
(5)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企业:电子口岸企业,主要负责搭建海关、跨境电商企业等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所上传的数据可直接对接海关总署内部系统,节省跨境电商企业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四)消费者
跨境电商商业模式下的消费者与一般的消费者无异,即为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既包含境内消费者,也包含境外消费者;其中,我国针对采取网络等非实体购物方式中的消费者制定了特殊保护机制,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前述规定的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销售企业应当出具相应的电子凭证,该凭证可用于消费者日后维权使用;
规定了网购商品的一般退换货原则,即除特殊商品外,一般网购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且平台或平台企业均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均应对消费者的售后提供相应保障,平台内企业需要承担更换、退货、退款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且平台若未对平台企业尽到审核义务或明知商品/服务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需赔偿由此对其造成的损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对电商平台、企业进行监督,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