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语义的一般理解,“律师的价值追求”与“律师价值追求”两者之间,既有一体两面的关联,也有相差甚远的涵义。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实属不易。但是,如果从个体与群体的角度,似乎可以为两者之间找到一条清晰界线。为了探讨方便,我们将“律师的价值追求”定位为一种单一存在的、个体化的表述,而将“律师价值追求”作为探讨律师职业或者群体价值的途径。本文的探讨,即是对于律师个体应当如何确立自身价值,如何不断提升自身价值空间,从应然的角度所做的一般探讨。
无论是对于已经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而言,还是即将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而言,对律师的价值追求的关注和认知,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作为律师,我们可能并没有深入地自问:我为何做律师?做律师的目的是什么?怎样在律师行业寻求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这些问题的寻求,本质就是对律师的价值追求的拷问。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律师天性上具有一种反思和追求价值的内在冲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呈现的是律师个人对于律师业务、律师职业、乃至律师行业的定位和追求。有朋友曾经提醒我,从事律师行业,进入到特定阶段之后,应该有特定的追求。否则,如果一味为了营营之利奔忙,无法彰显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无法鉴别此律师和彼律师之间的不同和优劣。
对前述问题的思考,在我看来,或许可以以三个不同的境界来进行界定。其一,追求个案的胜利。以自身经办的案件作为依归,通过自身努力,融合办案经验、技能与法律知识,取得一个个案件的办案效果。这是律师境界的第一层次。其二,追求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法治的实践,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推动,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的一端,既有每个律师对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追求,也有律师群体对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追求。在经办了一宗宗法律实务之后,律师内心对于法治的信仰、对于法治的追求,无疑是较高境界的价值追求。其三,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此一层面,应当是律师的价值追求的终极所在,正是在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之中,彰显了律师独特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这样三个层面,在我们看来,能够清晰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追求。需要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时候,这三个层面可能互相交融在一起,属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实际状态。但为了分析探讨的便利,我们依然坚持认为是可以明确区分的。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奔忙,并通过扎实专业知识和严谨办案风格,在个案之中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无疑是律师的价值追求的重要方面。无论是在民商事诉讼中穷尽各种方法和合法手段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奔走呼吁,抑或是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主体挺身相对,本质都是为了在个案之中维护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价值层面上,尽管不同的律师专业基础不同、执业经验不等、办案技能有别,但本质上都是希图在个案之中实现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益。这种对于个案之中个体权利的维护和捍卫,是每一个从事律师行业的律师所必然具备的价值追求。没有这种追求个案正义的内在心理和职业素养,律师是不能成其为律师的。并且,不容讳言,律师也正是在个案之中取得收益、取得立身之本,并以业绩得以呈现。
以个案为进路,追求法治实践,属于律师的价值追求的更高层面。如果说前述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价值追求的基本方面,对法治实践的追求,则使得律师具有更高层面的社会价值。一方面,律师可能在经办个案的过程中,发现诸多法律问题、法律阙失和不足;另一方面,律师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认知,可能来自于一系列个案的思考、经办和锤炼。从律师实务的立场出发,在经办个案之时,律师往往会为了当事人的法益,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法律及论证路径。这其中既不能排除有许多高明的律师,能以高明的论证技巧赢得裁判者的亲睐,也不排除利用证据规则的多种手段将对方推向不利的境地。如果从法治实践的角度,需要以客观公允的立场予以彰显,显然与在个案之中追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时候是并不重合甚至是南辕北辙的。正是这种差别的存在,造成了在许多时候律师执业的伦理困境,也导致了律师个体价值追求的层级与差别。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将对法治实践的追求作为律师价值追求的更高层面,其本意是超越于个案、超越于个体权益、超越于律师在单个案件中的具体追求的。
法治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作为法治内在追求的公平正义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从律师价值追求的终极层面而言,我们认为是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从一般的理路考察,首先,法律的发展与时代的发展,在很多时候并不同步。由此难免造成以下问题:已有的法律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明显滞后于时代需要或呈现出明显的漏洞;已有的法律规则,与时代的精神、时代的法治追求相背离,自觉不自觉地成了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阻碍与牵绊;新现象、新事物的出现,需要新的法律规则来予以规制……等等。这些法律规范本身的漏洞、欠缺和不足,律师是应当有所警觉、有所认知、有所作为的。其次,法治的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不同步。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整体追求的一种价值,需要通过特定的制度和路径予以实现,法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路径。千百年来,人类为了公平正义的追求,在经历过各种挫折和失败之后,最终才以法治的方式作为没有更好路径和方式的最佳选择。但是,无论是从法治的发展视角,还是从公平正义的内在需要,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很少出现两者之间能完全相应、完全同步的历史时刻。这种公平正义与法治发展的不同步,应当如何予以协调,如何予以优化,调整法治还是调整公平正义的内在冲动等等,实际上是律师在对自身职业、对法治发展等问题拷问之时所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最后,律师个体的意见、建议甚或方案,或许尚不足以解决如此重大的问题,但也并不意味着律师思考此类问题并作为终极价值追求没有意义。恰恰相反,在我们看来,对公平正义问题的思考和追求,剔除了个案影响与商业利益,能够彰显一个律师的格局与情怀,能够彰显律师个体的终极价值。
或许,有识之士要辩驳的是,上述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实际上是难以分割、难以区分甚至难以存在的。因为,就通常意义上而言,律师办好每一个案件、办好每一宗法律实务,都会毫无区别的体现了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的确,这种论调不无道理。然而,律师价值追求的这三个层面,实际上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其一,并非是所有律师个体都意识到律师价值追求的不同层面;其二,并不能认为所有律师都以这三个层面的价值意义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其三,即使是同一个律师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可能并不遵照这种价值呈现的方式展现自身价值追求;其四,不同律师个体,在自身执业的不同阶段,会对此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各有倚重,相互之间遵循怎样的比例,并无定论。但是,这些差异的存在,并不妨碍我们对于律师的价值追求的考察和探讨,反而表明,在这些具有非常鲜明的价值追求的背后,的确能够以上述的各种价值追求来涵盖律师的价值追求的实然和应然方面。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既不认为上述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呈现出明显的递进关系,也不认为这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是齐头并进的。但如果深究律师办理案件及其日常所为的背后价值,仍然是可以对其价值追求或情怀格局予以综合把握的。因此,律师的价值追求的上述方面,既可以作为青年律师成长路上解困释惑的一种指引,也可以为律师自身发展作为定位指南,还可以作为律师职业历程中价值拷问的参照与借鉴。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律师衡量自身成功与否,或者说当事人鉴别律师优秀与否的一种标尺。诚如顾永忠教授所言:律师将有罪的被告辩护成无罪,并不是真正成功的律师,律师是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的价值追求刍议
作者:李迎春律博士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基于语义的一般理解,“律师的价值追求”与“律师价值追求”两者之间,既有一体两面的关联,也有相差甚远的涵义。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