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的一个执行案件,法官说联系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说没钱,暂时没有能力还,而又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所以案件要终本了。
我说我们要申请司法拘留,法官说:"被执行人都说了没钱,没有不配合法院的工作!"
但问题是,电话联系一下被执行人,他说没钱就没钱了吗,要这么说的话,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没钱,都可以合理地避开执行。
最后经过好说歹说,法官才同意我们自己去找人,找到人以后再通知他们过去带人。
这又是一个难题,能不能找到人,找到人以后法官能不能及时安排法警赶过来控制人,万一起冲突了怎么办,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简直太常见了!
说起来法官做的是强制执行工作,应该要突出"强制",但做起事来不仅没有威严,没有强制,有时候还很"双标"。
被执行人说没有钱执行,法官相信了,申请执行人说那里有财产线索,法官不相信,说需要你提供具体的线索依据过来。
规避执行,已经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的"常识"了,这都是法院的"善意"和"文明"执行给纵容的。
大家都知道,法院查询财产的常用手段无非也就网络查控,查存款、查房产、查车,但这几样中存款转移最容易,房产处置最复杂,车子是移动的,还得找到车子才有用。
至于说财产报告令,完全可以视为废纸一张,没有哪一个被执行人会尊重,会老老实实地报告财产。
想一想也是,倘若被执行人已经很诚信了,也不至于会到打官司的地步了,所以寄希望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者如实配合法院执行,无异于天方夜谭。
而关于常见的转移财产问题,即便是知道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其配偶、儿女身上,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只能另案打撤销权之诉。
这个制度在纵容老赖规避执行的作用中可谓首屈一指。
例如,被执行人在执行之前就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其配偶名下,明明两人都还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但也没法直接执行这套房子。
还得打撤销权之诉的官司,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撤销,要命的是,这个官司的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照房产的价值来计算的。
这就是说,申请执行人不仅在执行案中一分钱还没拿到,还得再次垫付案件受理费进去打另外一个。
这就可能会劝退相当一部分想打撤销权之诉的申请执行人,等到一年的除斥期间过去,转移财产的行为就安然无恙了。
实践中还有多种多样的阻挠执行的做法,比如已经查封了的房子,突然就会有租房子的人来提异议,有买房子的人来提异议,有共有人来提异议,由此又陷入了执行异议的泥潭中。
最常见的就是,你执行你的,我不露面、不回复,主打一个失踪,反正也没有任何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对付这种人,法院的常见做法也就是拉黑、限高,但显然这对职业老赖来说是没有任何用处的,想拘留,法官还不一定同意(因为嫌麻烦),还得靠申请执行人找人。
这哪是什么强制执行呢?没力度,没威严,没手段,只有软绵绵的、不痛不痒的反制措施,还有各种阻挠执行的制度,是不是对被执行人过于善意了?
毫不客气地说,目前的强制执行,没有强制,只有对被执行人的过度善意。
目前的强制执行,没有强制,只有对被执行人的过度善意!
作者:何正斌来源:法律人笔谈

最近代理的一个执行案件,法官说联系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说没钱,暂时没有能力还,而又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所以案件要终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