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大变化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但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那么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相关事项做了哪些重大变化呢,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洁结合审判实践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
一、民间借贷主体更加规范、明确
1.结合《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调整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新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主体范围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再采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说。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即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标准放宽
1.新增职业放贷合同无效。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吸收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的规定内容,在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中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2.取消转贷合同无效的限定条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的“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转贷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借款人事先知道与否均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只要转贷,即可构成合同无效。
三、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大幅下调
1.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往往是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重要参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新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原来的年利率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之前的年利率24%和36%,利率保护上限明显降低。
2.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原规定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统一确定了年利率6%的标准。新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保持与利率保护上限的一致性,取消了年利率6%的标准,将该条款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明确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无溯及力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被将来的、不确定的法律规范,影响其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的合法信赖利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据此,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可以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计算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1. 2021年1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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