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担保人,为什么找不到债务人也给我打电话,我为什么还成了被告?1月17日,霍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成功调解一起长达8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结事了,让双方当事人感到满意。
刘某与马某甲系同村村民,2017年1月1日,马某甲以种地购买农资为由向刘某借款6800元,同村马某乙系担保人,二人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马某甲无力偿还且长期在外打工,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马某甲、马某乙二人诉至法院。该案诉至法院后因联系不上借款人马某甲无法将传票发出,马某乙虽可联系但称自己只是担保人,还钱应该找借款人马某甲,该案一直无法推进。
速裁组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通过电话多次与原告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和担保人马某乙进行沟通,据了解,马某乙和借款人马某甲都是同村村民,只是为了帮忙遂做了担保人,速裁组法官那·那玛耐心向马某乙释法明理,解释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马某乙不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过深思熟虑后积极配合承办法官各项工作,并通过私人关系很快联系上在内地打工的借款人马某甲,同时积极督促借款人马某甲履行还款义务,做通借款人马某甲的思想工作,马某甲主动和法院取得联系,辩称当时是借的5000元,但借条写的是6800,所以一直未还,经过承办法官那·那玛的耐心调解和给双方析法说理,借款人马某甲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借款人马某甲当庭给付刘某6000元,切实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事后担保人马某乙说:“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我不会随便当担保人。”借款人马某甲说:“早知道事情能这样完美解决,我也不会躲避自身责任长期不接债权人电话,导致别人对自己失去信心并且连累他人。”
法官温馨提示:担保并非简单的签名,而是一份沉甸甸的承诺。在担任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谨慎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应珍惜他人的信任,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要将自己的困难转嫁给担保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替人担保需谨慎,释法析理化矛盾
作者:那·那玛 艾可旦来源:霍城天平

我只是担保人,为什么找不到债务人也给我打电话,我为什么还成了被告?1月17日,霍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成功调解一起长达8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结事了,让双方当事人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