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硬骨头”,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存在规范不够明确、侦办难、周期长、鉴定不规范、权利人负担重等诸多问题。
2024年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探索适当降低受理条件和立案侦查标准,使江苏省内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有章可循,本文简析如下。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报案
报案人在报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控告人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证据。如:研发记录、转让合同、费用支出凭据等,用以明确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2、证明商业秘密有效存在,以书面形式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秘密点的证据;报案人要提供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有:记载技术信息的图纸、存储经营信息的电子文档等。
3、证明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证据。该部分证据有:保密协议、涉及保密的规章制度和培训记录。
4、证明犯罪嫌疑人接触商业秘密且负有保密义务的证据。该部分证据有: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研发记录、人事聘用合同、视听资料等。
5、证明符合“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的证据。即,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权利人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初步证据。
6、证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初步证据。
7、证明商业秘密与被涉嫌侵权技术(产品)具有同一性的初步证据。
本文认为,报案人提交的证据1至4,应属“过硬”证据,而证据5至7,可以是初步证据。往常,被害人报案时会被公安机关要求提交案涉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由于鉴定时间长、费用高,《指引》明确了被害人、办案机关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多种方式。如,依据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以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等,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解决。简言之,报案人报案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并不是必需的!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
1、立案审查期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七日内,视情况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上述期限的依据为2018年1月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2、立案审查程序。公安机关收到报案材料后,会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程序等途径解决。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经审查发现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侵权行为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详细告知报案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管辖权存在问题的案件,会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江苏省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被控告人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认定意见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对被控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因为在未明确侵权事实前,过早刑事拘留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可能会对被控告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许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前期调查阶段,虽然掌握了一些被控告人可能侵权的线索,但在未获得专业鉴定机构关于技术信息同一性的鉴定意见前,基本上都不会对被控告人采取拘留、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而是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待鉴定意见明确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确保了案件办理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四、管辖
在江苏省内,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派出所不得办理。因此,当犯罪地和被控告人住所地不一致时,报案人不要向被控告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且,无论如何不应向派出所报案。
在江苏省内,某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并非就肯定由该区、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由负责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比如在南京市,11个区公安分局侦查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全部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起诉和法律监督。
对案情重大、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经市级人民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可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上述管辖规定,明确了各级司法机关的职责,保障了案件能够根据其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得到合适层级司法机关的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五、鉴定
1、确定鉴定事项
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鉴定事项一般包括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在委托技术鉴定之间前,需要固定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委托鉴定书中应准确表述委托鉴定的事项,并要求鉴定机构在充分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程序和规则公正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事项应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将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的内容,或者属于法律判断内容等无需委托鉴定的事项,交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判定。
同一性鉴定,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因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已被破坏等原因无法比对的,采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技术资料或者产品等载体反映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尚未使用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调取的其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与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内容相同的,也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
鉴定之前,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当面或者书面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检材、鉴定事项的双方意见。对于两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转告给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充分审查并吸收正当、合理意见。
2、办案机关对鉴定意见初稿的预审查
鉴定意见正式出具前,办案机关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独立作出鉴定结论的前提下,针对鉴定意见初稿中鉴定过程记载是否清楚详细、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委托要求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是否清晰等方面进行预审查,并提出意见。
3、办案机关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对于鉴定意见,办案机关应该严格审查委托鉴定的程序以及鉴定的内容。
审查事项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具体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若存在矛盾,能否得到合理排除或合理解释。
若鉴定意见存在内容不清晰、语义分歧等情形,办案机关向鉴定机构、鉴定人询问,或者调取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陈述等,并要求其详细说明。
办案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的同时,还需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的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听取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员的意见。
六、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在江苏,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且不违反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能够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结案后,被害人不得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因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别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原则上两案可以分别处理,但办案机关应当加强协调,保证处理结果相统一。这是考虑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但针对同一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应相互矛盾。
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优先原则,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被告人,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行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解析
作者:王卫东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硬骨头”,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存在规范不够明确、侦办难、周期长、鉴定不规范、权利人负担重等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