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1964年出生,文盲,农民,家住彭阳县冯庄乡小寺村,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从老家赶至固原县城和兄妹、亲戚为其80岁的母亲过寿,寿宴设在固原县城某酒楼。当日22时许,祝寿开始,被告人马某某见餐桌上没有置放酒杯,到酒楼二楼楼梯口的柜子内寻找酒杯时发现抽屉内放有一部粉色Oppo-R9手机,便心生邪念,对周围环境经过一番窥视后,乘机将该手机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悔恨不已,于6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彭阳男子母亲寿宴上起贼心盗手机一审判缓刑
作者:赵军万来源:固原中院

近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