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官的人数
日本裁判官从制度层面分为了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和下级裁判所裁判官(日本宪法第79条、80条)。这两者在国家公务员法上,都是属于“单独序列”的国家公务员。
在明治维新时期的1890年,当时日本的裁判官人数为1531人。在《裁判所法》规定的“员额制”实施以后,1947年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官15人、高等裁判所(高级法院)长官8人、裁判官814人、助理裁判官250人、简易裁判所裁判官645人、总计1731人。虽然之后日本的裁判官人数一直有所增长,但是一直人手极度缺乏。截止2013年5月16日,最高裁判所裁判官15人、高等裁判所长官8人、裁判官1889人、助理裁判官1000人、简易裁判所裁判官806人,共计3718人。
二、最高裁判所(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官
1、构成
根据日本宪法第79条第1项、裁判所法第5条第1项、3项的规定,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由1名长官和14名裁判官构成。
2、任命资格
最高裁判所的长官由内阁提名后,经天皇任命而生效。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则直接内阁任命。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1)年龄40岁以上;(2)法律素养好,个人素质高;(3)有10年以上的裁判官或者高等裁判所长官的职业经历,或者有20年以上的简易裁判所裁判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副教授的职业经历。
3、任期与退休
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没有任期限制,但是就任后每10年都要接受国民审查,到70岁后自动退休。
三、下级裁判所裁判官
根据法律规定,日本下级裁判所的裁判官分为了以下四类
1、高等裁判所长官(相当于省高院院长)
日本的高等裁判所地位相当于我国的省高院,但不同的是,我国省高院只管辖一个省,而日本是全国分为了札幌、仙台、东京、名古屋、大阪、广岛、高松、福冈八大裁判管辖区域,每个管辖区都管辖若干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属于跨行政区域的法院。
高等裁判所长官任命资格为有10年以上助理裁判官、简易裁判所裁判官、检察官、律师、裁判所调查官、司法研修所教官、大学法学教授或者副教授的经历。
2、裁判官(相当于审判员)
裁判官指的是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官。裁判官的任命资格与高等裁判所长官一致,也是有10年以上助理裁判官、简易裁判所裁判官、检察官、律师、裁判所调查官、司法研修所教官、大学法学教授或者副教授的经历。
3、助理裁判官(相当于助理审判员)
助理裁判官指的是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官。助理裁判官从完成实习的司法修习生中任命,与裁判官不同的是,原则上助理裁判官不能1人单独审案,不能由2名助理裁判官组成合议庭审案,也不能在合议庭中担任审判长。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从事助理裁判官满5年,经最高裁判所指定,可以作为“特例助理裁判官”,与裁判官拥有相同的权限。
4、简易裁判所裁判官
简易裁判所裁判官专指在简易裁判所内工作的裁判官。他的任职条件为:(1)高等裁判所长官或者裁判官;(2)或者有3年以上助理裁判官、检察官、律师、裁判所调查官、裁判所事务官、司法研修所教官、大学法律教授或者副教授的经历;(3)或者有多年司法实务经验,即使不满足前述第(1)(2)项条件,经过简易裁判所裁判官选考委员会的考试,可以被任命为简易裁判所裁判官。
5、任命
下级裁判所的裁判官,由最高裁判所指定,报送内阁任命。但是高等裁判所长官还需要通过天皇认证,才能正式上任。2003年司法改革开始后,建立了下级裁判所裁判官遴选咨询委员会,由6名司法系统人员、5名学者共同组成,接受最高裁判所的遴选咨询,向其答复和推荐裁判官。
6、任期与退休
下级裁判所的裁判官任期为10年,任期满后可以续任,现在基本所有的裁判官都会续任。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官退休年龄为65岁,简易裁判所裁判官退休年龄为70岁。
四、裁判官的职业发展
日本下级裁判所的裁判官由以下2类人组成,年龄稍大的一群人,通过的是改革前的旧司法考试,只要通过考试,就可以做裁判官;年轻的一批人是在司法改革后,先在法学研究生院修完课程,然后通过了新司法考试,最后在司法修习所中完成了司法修习,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从中挑选任命为助理裁判官。这些人,经过10年的实务锻炼之后,再任命时,助理裁判官基本都可以晋升为裁判官,这就是日本裁判官大概的晋升路线。对于这种职业裁判官晋升路线,因为缺乏不同的立场和人生经验,常被媒体揶揄为“不知民间疾苦的裁判官”。律师也认为裁判官与当事人接触机会很少,不理解当事人的痛苦和辛酸。
职业裁判官的发展,除了一路晋升之外,裁判所和检察厅之间也有被称为“判检合流”的人事交流制度。就是每年都会根据个人申请,可以从检察官转任裁判官、活着从裁判官转任检察官。司法改革后,引入了从律师中选拔裁判官的制度,虽然人数不多,但还是有一部分律师通过这个制度当上了裁判官。反过来,裁判官辞职做律师的人数也不少,在日本这种裁判官被称为“下海法官”。
五、裁判官的独立审判权
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了裁判官秉承公正立场,独立行使裁判权,只对日本宪法及法律负责。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赋予了裁判官在事实认定、证据评价等方面进行自由判断的权利,也就是自由心证。
为了保障裁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免于受到政府方面压力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运行,法律上对裁判官进行了十分充足的保障。宪法规定了,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对裁判官进行免职。第一、身体或者心理存在严重疾病影响公务的情况,可以被免职;第二、显著违法职务义务或者有渎职行为,以及无论职务内外原因,造成裁判官显著失去公信力和威信的行为时,可以被弹劾罢免。但是到2013年为止,总共只弹劾过9个裁判官,因为冤罪判决理由而弹劾的事例仅仅只有1个;第三、最高裁判所每10年进行的国民审查,在审查中,如果投票者多数认为可以罢免的场合,才能对这个裁判官进行罢免。但是,所有的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任命时都已经超过了60岁,也就是说,在退休之前都不会再接受国民审查。
六、存在问题
日本裁判官制度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人手问题。因为“裁判官定员制”的限制,日本裁判官体系建设缺乏新鲜血液的补充,平均一名裁判官一年处理300件案件,导致裁判官工作强度过大,在每一个案件上用的时间越来越少,影响判决的公正。根据测算,当前日本裁判所要发挥正常的机能,最少需要7000名裁判员,然而现在的裁判员数量仅仅只有3718人,刚过半数,人员缺口很大。
日本裁判官(法官)制度介绍
作者:李诗悦来源:海坛特哥

一、裁判官的人数 日本裁判官从制度层面分为了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和下级裁判所裁判官(日本宪法第79条、80条)。这两者在国家公务员法上,都是属于“单独序列”的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