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为了确保诉讼目的达成,会采取团体操作,就一个商标同时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和撤三申请程序。那么,这两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会互相影响呢?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0日,福建省龙王贸易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在第33类“葡萄酒;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037930号“罗曼尼˙康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并于201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2016年6月28日,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INAO)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同年8月,INAO以争议商标含有法国葡萄酒地理标志“罗曼尼˙康帝Romanee-Conti”,易误导公众,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为由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均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34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 “Romanee-Conti”是标示来源于法国特定地区葡萄酒商品的标志,亦能够证明“Romanee-Conti”与“罗曼尼˙康帝”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与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Romanee-Conti”具有稳定对应关系的中文译文“罗曼尼˙康帝”,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波,审判员马军、张玲玲】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78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鉴于二审法院在(2019)京行终1343号二审判决中认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该二审判决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故撤三审理已无必要,裁定终结诉讼。【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波,审判员马军、张玲玲】
短评:
在上述两案中,因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二审判决已经作出,因此法院认定后续撤三审理已无必要,从而裁定终结诉讼。作出类似认定的案件还有(2018)京行终1475号行政裁定书、(2018)京行终2064号行政裁定书,以二审法院已对争议商标作出无效宣告的终审判决为由,终结了对争议商标的撤三诉讼。
反过来讲,当争议商标先行被撤销公告,是否会产生同样的影响力从而终结无效宣告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尽管针对同一商标的撤销公告已经先行作出,但对于尚未审结的无效宣告程序,依然要继续审理。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也明确了这一观点,其中第6.10条规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情形。
此前有关案例也体现了这一思路。在关于“圣玛歌”商标的(2017)京行终4481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予公告,但因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的法律后果不同并有可能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作为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仍有继续审理之必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波、审判员俞惠斌、苏志甫】。在关于“Melepina5及图”商标的2015年京知行初字第02902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商标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在性质、法律后果方面均不相同。虽诉争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被撤销,但在核准注册公告之日至商标局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这段期间,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存在的,故本案仍有必要继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冯刚、人民陪审员韩树华、沙太宝】
产生以上两种不同结果的根源在于,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与商标撤销制度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有着根本区别。《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商标无效宣告是对注册商标在申请时是否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因而一旦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具有连根拔起的效果。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只是因为在指定期间内权利人未将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清理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浪费,予以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为自公告之日起商标专用权终止,但这种效力并不追溯到商标申请之日。换言之,自商标申请之日至撤销公告之日,该段时间内其商标专用权依然存在。因此,当商标无效宣告先行公告,因该枚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使得撤三诉讼中不再有可审理的标的物,从而无需继续审理。当商标撤三先行公告,但该枚商标因在申请之日至撤销公告之日时间段内属于有效存在的状态,因而法院依然要对该枚商标是否自始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从而需继续审理。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争议商标无效宣告仅完成了二审诉讼,商评委尚未根据二审判决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至无效宣告公告发布前,争议商标依然处于有效状态,法院此时对撤三案直接作出终结诉讼裁定是否会影响当事人诉权呢?实则不会,我国为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可执行性。不过,二审结果也非牢不可破,仍存在被推翻的可能,即再审程序。此处不用慌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给出了指引,该条款第(三)项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此,无效宣告二审判决结果若经再审程序被改变或撤销,则撤三程序终结的依据丧失,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撤三程序获得救济,最终达到阻却对方商标注册的目的。
商标法45,49.2|从“罗曼尼·康帝”商标案看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撤销两大程序的关联和区别
作者:王艳 郑晓霞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为了确保诉讼目的达成,会采取团体操作,就一个商标同时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和撤三申请程序。那么,这两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会互相影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