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却未领证,彩礼能退吗?

来源:贺州天平之声

文章摘要
双方经婚介公司介绍相识,当日达成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约定,并支付了20万元礼金及三金,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酒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女方无故离开,男方则请求对方返还彩礼,法院该如何

双方经婚介公司介绍相识,当日达成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约定,并支付了20万元礼金及三金,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酒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女方无故离开,男方则请求对方返还彩礼,法院该如何审理这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3年8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温某某通过某婚介公司介绍相识,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婚前协议书》《婚前补充协议》,被告还于同日出具《承诺书》一份。双方约定先共同生活待被告达到法定登记结婚的年龄后即办理结婚登记,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被告亦承诺其系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生活。
原告邱某某于同日向被告温某某支付礼金20万元,及购买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2.9万余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及三金饰品共计22.9万余元。
2023年9月,被告随原告前往位于江西省原告家中生活。但是双方一直都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按照农村习俗办理酒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温某某于2024年3月无故离开,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财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平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原、被告仅相识三日即开始共同生活,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久便分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双方确定恋爱关系近半年,庭审中原告也认可有同居的事实,综合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家庭经济状况、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90%的彩礼,即返还20.6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彩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为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2024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在本案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了彩礼及三金饰品,双方却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按照农村习俗办理酒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女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无故离开,影响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因此在审理此类彩礼争议中,要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