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商品质量差 举证责任在商家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在3.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经过筛选,挑选出涉及网络购物、旅游纠纷、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霸王条款等十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近期将在微信公众平台逐一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借鉴,同时在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李女士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并与经销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三个月内电脑质量出现问题,李女士可以退货。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李女士使用一个月后,电脑就出现频繁死机的情况。2015年9月,李女士请求裁决退货并返还4000元货款。
仲裁结果
裁决李女士将笔记本电脑退还经销商,经销商将4000元货款给付李女士。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应当由经营者举证证明电脑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由于经营者无法举证证明电脑故障是因为李女士的人为原因造成的,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退货条件,仲裁庭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家对耐用商品瑕疵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的维权更加便利,但消费者仍要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瑕疵。因此,消费者应注意索要发票等凭证,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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