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拘留后仍不执行,被执行人获刑一年;
签订虚假租赁协议并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被执行人获刑三年;
转移、隐匿1000万元股权、800万元资金逃避执行,被执行人获刑四年三个月……
12月24日上午,浙江高院召开“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附文末)。

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浙江高院多次将打击拒执专项行动列入全省法院重点工作,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部署落实,有效推动解决部门协同联动等难点、堵点。
今年1-11月,全省法院一审受理拒执犯罪案件1445件,一审审结拒执犯罪案件1470件,判决罪犯1443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1人,拘役229人。其中自诉案件170件,准予撤诉149件,共判处自诉案件罪犯16人。此外,依法惩处与拒执行为相关联的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妨害司法犯罪案件130余件。
在持续推进公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同时,全省法院用足用好自诉“利器”,强化自诉引导,畅通自诉渠道。永嘉县人民法院针对自诉人收集证据难的问题,构建了以法院调取证据为主,自诉人提供线索为辅,以律师协助查证为补充的三维自诉取证体系,2021年以来自诉成案222件,自诉案件债务履行率达82.5%。
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省法院强化惩戒预警,注重源头预防。宁波、衢州等地法院通过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发送预追究拒执犯罪通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金额超亿元。台州法院在新拒执犯罪司法解释施行当日即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丽水法院积极打造“诚信奶奶”陈金英、“信义少年”叶石云等“诚信群像”,通过讲述守信故事,唤醒沉睡在被执行人内心深处的诚信意识,带动近3000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下一步,浙江法院持续聚焦‘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公诉和自诉并举的打击拒执犯罪诉讼模式,强化数字化技术在查人找物、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证据分析、流程衔接等方面的功能发挥,严惩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行为。”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表示。
目 录
一、李某校、廖某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
二、宿某明、刘某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
三、蒋某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人身损害赔偿判决
四、张某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五、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签订虚假租赁协议并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
六、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虚假和解骗取法院解封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七、裘某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利用实控公司隐瞒大额收入并进行高额消费
八、戴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移、隐匿股权、资金逃避执行
九、朱某、王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让安置房产逃避执行
十、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的作为义务
一、
李某校、廖某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
【基本案情】
李某、李某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退赔人民币6037万余元、李某校共同退赔7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某校隐瞒某茶叶公司(其持股62.5%)取得搬迁补偿款2199万余元的事实,拒不履行退赔义务,于2020年10月21日至27日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廖某艳将第一笔搬迁补偿款88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偿还欠款等。2020年11月2日,李某校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廖某艳根据李某校事先安排,于同年11月17日至24日将第二笔搬迁补偿款66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等;于2021年1月5日至23日将第三笔搬迁补偿款659万余元用于偿还欠款、取现等。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艳明知李某校负有执行义务,仍帮助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廖某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查封在案的房产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对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拒不执行,引起集资参与人的举报,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权威和当事人利益,与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拒执罪判处,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本案既是对拒执罪适用边界的有益探索,也是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追赃挽损方式的有效尝试,是司法实践与社会需要耦合式发展的应有之义,体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
宿某明、刘某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宿某明、刘某楠支付冯某某等24人劳动报酬合计180072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判决,冯某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平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宿某明、刘某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因被告人宿某明、刘某楠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宿某明名下财付通账户入账50余万元,出账8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楠向被告人宿某明微信转账2万余元,上述资金未向法院报备用于个人经营及生活支出,且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明、刘某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宿某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生效判决、裁定,不仅损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司法权威,同时还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妨碍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宿某明在欠下工人工资近四年的时间内,未支付分文,而其名下微信账户内一年时间却有50余万元入账,既未向法院报备,更未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其欠薪时间长、数额大,法院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彰显了对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却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三、
蒋某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人身损害赔偿判决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4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蒋某弟赔偿王某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随后,王某英申请强制执行,因蒋某弟在监狱服刑且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2019年11月8日,蒋某弟收到拆迁补偿款6万余元,但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属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案发后,蒋某弟才向法院缴纳全部执行款。
【裁判结果】
海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弟在被执行期间收到拆迁补偿款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属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虽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款,但因其迟延履行致使申请人没有及时得到人身损害经济补偿,决定不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还具有应及时给付的时效性。本案中,被告人蒋某弟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迟迟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相关款项,导致申请执行人在此后四年多时间内仍未获赔偿,案发后虽履行了全部执行款,但法院依法不予适用缓刑,充分彰显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立场。
四、
张某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基本案情】
汤某帆诉张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源归还汤某帆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源持有的3个微信账户于2018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的交易流水为2856万余元;持有的3个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的交易流水为3598万余元,但其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同时,2018年5月张某源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原因被景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在明知已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8月至2023年3月私自乘坐飞机前往日本、新加坡、越南等国家。
【裁判结果】
景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存在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令等情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源有自首情节,在公安立案前履行完毕债务并取得申请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源在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后,其名下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号仍处于资金频繁交易的状态,且交易时间长、资金流水大,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但其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在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规避执行措施私自出境,主观恶性深,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符合“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司法权威。
五、
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签订虚假租赁协议并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是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林某、宝某公司、神某公司等分别与多家单位或个人存在纠纷,同时因纠纷存在大量欠款。因林某无力偿还借款,董某余、金某武要求林某提供宝某公司的厂房租金作为担保。林某明知签订该协议会影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致使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仍与董某余、金某武分别签订虚假租赁协议。为伪造租金支付流水,3人将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借款转账当日。经评估,董某余、金某武的租赁权益分别估价为385.6万元和181.5万元,扣除承租人权益后宝某公司的房地产价值为1337万元。此外,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林某为不执行法院判决,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资金隐匿财产。
【裁判结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且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故意与他人签订虚假租赁协议。此外,还有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资金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主观恶性大,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出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对其他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构建诚信社会。
六、
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虚假和解骗取法院解封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胡某偿还徐某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胡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徐某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胡某、项某盈名下某房产裁定查封。2023年5月25日,胡某与申请执行人徐某平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胡某将上述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所得贷款优先用于向徐某平偿还欠款。次日,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同年7月17日,胡某与妻子项某盈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产归项某盈所有。同年8月1日,项某盈将房产转至自己名下,后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对徐某平的欠款,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胡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履行民事判决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目的的案件。被告人先假意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让法院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其随后就通过离婚的形式将房产转移给其妻子。这种通过虚假和解方式骗取法院解封后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裘某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利用实控公司隐瞒大额收入并进行高额消费
【基本案情】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裘某友偿还俞某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俞某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向裘某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分别因其拒不申报财产将其司法拘留15日;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罚款1000元。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发现,裘某友曾因在其他案件中未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在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4月23日间,裘某友仅向法院申报了三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其同时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及5个微信号、3个支付宝账号、5张银行卡,隐瞒收入149852元。另外,裘某友在尚未执行完毕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以其实控公司的名义购买一辆总价328000元的汽车供自己使用,所支付车贷月供从未如实申报的资金中支出。
【裁判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裘某友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经罚款、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裘某友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裘某友在执行过程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个他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多笔大额资金后,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且经法院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如实申报,并进行高额消费,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的拒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裘某友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彰显了人民法院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决心。
八、
戴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移、隐匿股权、资金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2年和2016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戴某明对李某旺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戴某明未履行,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2017年7月,戴某明将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某公司35%股份交由陈某云(另案处理)代持,并将从该公司收取的1000万股权转让款及800万元借款分别转账到他人账户,而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股权代持因其高度隐秘性,已成为少数拒执行为人的惯用手段。在商事登记外观主义原则下,如何穿透股权登记的层层“迷雾”,精准确定实际权利人,一直是拒执犯罪打击工作的难点。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明为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股权代持方式入股成立新公司,并通过代持人及关联关系人的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和借款供本人使用,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运用穿透执行思维,通过全面审查其资金流水,抽丝剥茧精准定位其关系人,实现资金流转的线索倒查。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向妄图通过股权代持等隐秘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发出强烈警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九、
朱某、王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让安置房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多份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被告人朱某、王某云(二人系母子关系)分别与贾某美、谭某芳等5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二被告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贾某美等5人借款本息共计51.6万元。因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7月27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分别依贾某美等5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依法向朱某、王某云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8月23日,王某云获得坐落于湖州市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在未向法院报备的情况下,经朱某联系,于当日将该房产转移至沈某菲名下,扣除前期垫付费用后,朱某获得50余万元。该50余万元全部由朱某、王某云自行开支,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朱某、王某云缴纳执行款20万元。法院通过冻结、划拨王某云名下银行卡执行到部分款项,朱某、王某云尚有执行标的21万余元未履行。
【裁判结果】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云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朱某、王某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某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有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以及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财产新增等财产变动情况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满足自己生活开销不受影响,在新增财产后不仅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反而赶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前,将财产转移、隐匿,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当日即将房产转让至他人名下,并获得现金人民币50余万元。其拒不报告、转移财产、有现金可供执行仍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应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
十、
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的作为义务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与陈某宵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女儿(2021年10月出生)由陈某宵负责抚养教育。同月28日,周某私自将女儿带离温州,时间长达7个半月,导致陈某宵无法对女儿进行抚养教育。同年7月11日,法院依法向周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责令周某在收到执行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女儿交还申请人陈某宵抚养。同年7月18日,法院对周某拒不执行的行为予以罚款,但被执行人周某隐匿行踪,致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2023年1月,周某被抓获,女儿被交还陈某宵抚养。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系累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及对子女抚养、探望等人身关系事项的执行,因关涉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往往难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这不仅严重影响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对此类拒执行为的“变相放纵”。如何有效实现“保护权利、惩治违法、照拂心灵”三者之间的平衡,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妥善回答的“现实之问”。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先是通过发送执行告知书的方式,督促被告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督促未果后,果断采取司法惩戒措施,促使被告人能够及时迷途知返;仍无效后,迅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打击。通过循序渐进施加压力,将督促、告诫和打击等手段相结合,有机贯穿到执行工作之中,既增进了执行工作的措施弹性,也给了被执行人改过自纠的充分空间,进而达到以最少的执行成本,实现人身关系事项执行的最大效果。
严厉打击拒执!1443人获刑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拘留后仍不执行,被执行人获刑一年; 签订虚假租赁协议并使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被执行人获刑三年; 转移、隐匿1000万元股权、800万元资金逃避执行,被执行人获刑四年三个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