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没着落,费用打水漂?法院判例教你依法追回损失

来源:亚东审判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原告张某为通过被告李某介绍工作,向其转账35000元,双方签订《借条》明确约定“若未能介绍成功,全额退还”。后李某未兑现承诺,仅退还4500元,剩余30500元拖欠未还。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原告张某为通过被告李某介绍工作,向其转账35000元,双方签订《借条》明确约定“若未能介绍成功,全额退还”。后李某未兑现承诺,仅退还4500元,剩余30500元拖欠未还。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转账行为系以介绍工作为条件的附义务给付,双方通过《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及返还条件。李某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下,仍占有剩余款项,导致张某财产受损,其获利行为与张某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李某无合法依据占有30500元,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针对利息争议,李某曾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微信承诺“9月5日前归还余款”,但其逾期未履行,主观过错明显,为平衡双方权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利息自2023年9月6日(承诺期满次日)起算,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既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戒,亦避免加重债务人负担。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十日内返还张某30500元及相应利息,若逾期履行还需承担加倍债务利息,彰显司法对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债权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法官寄语:
工作介绍本应是促进就业的桥梁,而非非法敛财的工具。若未取得合法资质,以虚构岗位、夸大能力等方式收取费用,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不当得利;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财,则涉嫌诈骗犯罪。即便双方签订“协议”,因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法律不会保护以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最终仍需“连本带利”返还,甚至面临刑罚制裁。请谨记,合法诚信才是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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